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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法院判银行赔90%

# 基本案情 # ? 原告雷内是瑞士联邦公民,现居住于嘉兴市南湖区。

      2015年9月29日,雷内向某银行秀洲支行申请办理了结算通借记卡一张,并签订《银行卡通领用协议》。

      2020年9月5日下午,雷内收到手机短信,发现自己的借记卡被自助取款3次,POS消费6次,损失合计26.8万余元。

      后,雷内通过在ATM机输错密码的方式锁定银行卡,并赶往某银行嘉兴分行查询相关盗刷情况。

      经查,除了上述损失外,该卡于同年9月4日、5日另有两笔境外银联查询手续费支出,消费金额合计8元。

      上述取款和POS的刷卡地点均为中国台北。

      雷内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银行卡为借记卡,纠纷发生在持卡人和发卡行之间,双方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银行负有对存款人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雷内负有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

       ? 根据已知事实,无法确定雷内银行卡信息和交易密码泄露的具体过程以及过错责任。

      在无法确定本案伪卡盗刷的直接过错或原因的情况下,为维护银行卡交易的公共秩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秀洲法院酌定某银行秀洲支行承担因伪卡盗刷造成损失的90%责任,雷内承担10%的责任,并作出一审判决:某银行秀洲支行赔偿雷内损失24.1万余元,并依据《银行卡通领用协议》约定的方法自2020年9月6日起继续计息。

       ? 一审宣判后,某银行秀洲支行不服,向嘉兴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双方均无法举证案涉银行卡的持卡人信息及支付密码的泄露是由对方的过错造成,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雷内未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双方对于被上诉人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在于相关责任的认定。

       ? 上诉人认为,根据生活经验法则,被上诉人银行卡被伪造,一定是其本人泄露了银行卡的信息,故应由其本人承担至少50%的责任。

      对此,根据国内有关伪卡盗刷的案例报道,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利用技术手段破解银行卡进而伪造银行卡的可能,上诉人所谓的生活经验法则并无充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虽然被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是由于上诉人的过错导致其银行卡被伪卡盗刷,但上诉人作为商业银行,其负有对作为储户的被上诉人的存款安全给予充分保障的义务。

      该义务要求上诉人从技术层面在储户与不法分子之间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防火墙,杜绝储户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的可能。

      被上诉人的银行卡被伪卡盗刷正说明该银行卡在技术层面尚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由此导致被上诉人资金损失的,上诉人依法应予赔偿。

       ? 嘉兴中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秀洲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由于二审法院仅对上诉内容进行裁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两款情形,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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