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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酒后昏迷就诊,次日死亡,家属起诉医院赔偿64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孙先生中午饮酒后,出现意识不清,反复呕吐的状况,于次日6时左右到市医院急诊科就诊。体格检查:BP101/60mmhg,P115次/分,R18次/分,深昏迷,呼吸可闻酒精味,平车推入病房,查体不配合。压眶反射消失,双瞳孔正圆等大,光敏,直径3mm……初步诊断为酒精中毒?给予盐酸纳洛酮等进行护胃、催醒、补充葡萄糖促进酒精代谢等对症处理。
次日14时左右,患者因意识丧失半小时,再次就诊于市医院急诊科。体格检查:呼吸0次/分,意识丧失,抬入抢救室,双瞳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直径5mm,口唇发绀青紫,舌后坠,四肢冰冷,无自主呼吸,心音消失,左侧胸部左下壁可见3cm*3cm青紫,于当日14时6分宣告死亡。经尸检患者系饮酒后意识障碍,引起气管、支气管呕吐物堵塞性窒息伴吸入性肺炎,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患方认为,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就诊当日急诊病历记载处理意见及建议为用药观察,待抽血结果回示后进一步处理。除此之外,无进一步处理建议记录及其观察记录、交接班记录,病员去向记录,表明医方在留观过程后期表现不作为。患者饮酒过量,昏迷18+小时伴呕吐,深昏迷,压眶反射消失,属急性重度酒精中毒,医方未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及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及注意事项,未履行告知义务。误导患者家属在不明进一步处置的情况下自行将患者在昏迷状态接回家中,导致患者死亡,院方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患者就诊时的具体情况以及紧急程度,结合鉴定意见,确定由市医院承担30%的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患方认为患者昏迷18+小时、意识不清,属于误吸呕吐物的高危人群,医生应该考虑到患者有误吸呕吐物的可能,应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医方只需进行必要的检查或留院观察,就可以避免患者死亡的结果,市医院的过错明显起了最致命的作用,故其原因力至少应是同等原因。医方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系因其家人擅自将患者自行带离医院,导致患者误吸呕吐物窒息死亡。医院在本案中的瑕疵仅是因为缺乏留观记录,与患者的死亡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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