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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如何赔偿

截至目前,我国医疗过失索赔最高要求已达1075万元,实际最高赔偿案件已达292万元。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患者一次性得到赔偿”。司法实践已突破这一规定,将医疗过失纳入我国民法通则进行调整。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人身损害根据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导致赔偿金额越来越高。

  巨额赔偿引出了这样一句话:要想发财就得做手术,手术后就应该起诉医生。为了保护明哲,医护人员有一个现象:可有可无的手术尽量不做,有可能但成功机会很小的手术不做,不敢积极大胆抢救而救治高风险的重症患者,也不敢主动应用新技术。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与医院相比,患者是弱者,医院是强者。因此,只要患者对医院医疗服务不满意,医院就应该进行赔偿。法官往往有这样的理解,在审理案件时希望医院或更多机构进行赔偿。或者减少对患者的赔偿。这种认识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医院医疗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目前,各医院的医疗收入不足以覆盖费用,国家财政也没有完全补偿。这样一来,不按成本收费,却要足额赔偿,造成收付不平衡。 ,不能体现民法公平、平等的原则。从法律上讲,受到损害的个人应当得到赔偿,但赔偿数额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当前赔偿案件的不合理之处大多表现在无法有效区分“混合因素”。由于医疗过失认定不完善,法官无法区分混合因素的比例,如:患者疾病本身的自然发生发展因素、疾病致病力、以及其他导致不良医疗结果的原因等。

  由于胎儿较大,第二产程体力较差,分娩时肩难产,导致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患者认为医院有过错。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是:“造成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原因是第二产程用力不良、胎儿巨大、肩难产……”; “医院在无指征的情况下对第二产程进行过早干预,与肩难产的发生有一定关系。”,认定为乙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明确指出,造成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主要因素是第二产程母体力量差、胎儿巨大、肩难产等。医院的不足与肩难产的发生有关。由此可见,虽然认定为二乙类医疗事故,也有孕产妇状况、疾病发生发展等因素,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未区分发生比例。每个因素。这些因素也是混合过错法理论中所说的混合因素和因果力。法院应从法律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确定各种因素的比例。如果法院简单地以二类乙类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由,认定医院对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此外,赔偿金额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我国法院一般按照平均寿命(73岁)计算伤残生活津贴、护理费等。但身患重病的人能活到平均寿命吗?如果他比平均寿命早死,他能得到多少时间?性补偿的成本和由此产生的利益成为他人的不当得利。例如,脑瘫新生儿按73年计算补偿,但实际寿命不足70岁;再比如20岁的植物人,国内报道一般能活5-10年,最长的存活十几年,按73岁计算。赔偿53年不合理,但活到50年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其他不合理赔偿现象还包括以下表现:患者已被评定为伤残,表明其伤残已不能再治疗,进一步赔偿治疗费属于重复赔偿。同时补偿后期治疗费和伤残补贴是不合理的。 ;以上一年本市人均收入作为补偿基本标准也是不合理的。例如农业户口的患者或无经济来源的患者均按此标准计算和支付。事实上,扩大了赔偿方的支付范围,从而使其他患者得到赔偿。一方获得不当得利。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要实现公平赔偿,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医疗过失赔偿法,并确定最高赔偿数额的上限(这个数字可以是一个变量,可以改变)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变化);赔偿金额按照医疗过失鉴定委员会确定的责任比例计算;平均预期寿命的计算应减去未来几年可能出现的问题(如疾病、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的调整系数;人均收入按照当事人居住地人均收入标准计算补偿;伤残生活津贴、护理费、日后治疗费等不宜一次性支付,可分期支付,以几年为一个支付阶段。如果患者在年中死亡,则未来的付款可能会停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疗行为有其特有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医生不是神,不能包治百病。医学的发展总是滞后于疾病的发生和发展。医疗过失的发生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侵权行为。医疗行为是不平等的,不能与普通消费观念划等号。这应该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观念。因此,应制定专门法律进行调整或修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只有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并在法庭案件中使用,使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合理。显示。此外,医疗赔偿问题应通过医疗过失责任保险、医疗风险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险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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