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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补助费企业缴纳情况及医疗补助费缴纳标准

1.医疗补助费企业缴纳情况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医疗补贴费用的相应规定。关于医疗补贴费用的规定分散在劳动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根据相关政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缴纳医疗补助费: :

1。职工因非因工受伤患病、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医疗期满、医疗尚未结束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过规定的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非因工作原因患病或者受伤,并经劳动考核委员会确认为不能参加劳动合同的,从事原工作,也不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提供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对于重病、绝症的,还应提高医疗补助费。大病增加额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绝症增加额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员工非因工生病或者受伤,劳动合同已到期,医疗期未满。

(1)原劳动部《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办函[1996]40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才患病的,劳动合同临近期满的,累计医疗期未满但劳动合同期满,需要停工休息的。对于治疗,根据劳动部发[1995]309号文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满;医疗期间终止医疗的,劳动合同自医疗终止之日终止。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可以办理退休、辞职手续。对于不需要停工休息、治疗的,只要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少于六个月工资。对于患有重病或绝症的员工,用人单位可适当提高医疗补贴费用。”

(2)《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法[1996]354号规定“22.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受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少于六个月的工资。医疗补助;对病情严重、绝症的,要适当增加医疗补助。”

(3)《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二、《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非因工患病、负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雇主应支付不可支付的赔偿金。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或终止医疗,经劳动部门评定为5-10级的医疗补助费。考核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少于六个月的工资。医疗补助的每月工资。经认定为1-4级人员,应办理退休、辞职手续,享受退休、辞职福利。”

2。医疗补助费缴纳标准

一般伤病,公司给予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患重病的,公司给予不少于九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对于绝症,公司应给予不低于九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医疗补助金额不少于12个月工资。至于什么才算是大病、绝症,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就业部[1995]309号)的规定,精神疾病、瘫痪等伤病可视为重病,癌症等伤病可视为重病。作为绝症。 。

关于月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月工资标准可以理解为员工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月工资标准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平均月工资标准支付。

但是这里会有反对意见。公司一般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在很多地方(除上海等地外),员工病假工资一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远低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如果将医疗期工资计入职工月平均工资,对职工不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应按照职工患病前12个月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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