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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的高端芳纶陶瓷刹车片会有哪些行政处罚?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咸市监沣东处罚〔2022〕066号

  


   当事人:西安天利大信汽配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1105MA6TWJLY2N

   住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成长国际汽配欢乐港19排1-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筱虎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03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培玲,陈书雯为办案人员。2021年8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由安徽斯耐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021091120020324(TC01)的高端芳纶陶瓷刹车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国非质检(M)字第(210941)号],2021年11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和安徽斯耐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告知了监督抽查结果并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国非质检(M)字第(210941)号]。安徽斯耐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国非质检(M)字第(210941)号]后有异议,向我局提出了复检申请,经复检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2月16日我局向安徽斯耐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告知了监督抽查复检结果并送达了检验报告[国非质检(M)字第(211119)号]。3月1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后指定由张培玲和陈书雯同志负责办理此案,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从安徽斯耐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购入规格型号为2021091120020324(TC01)的高端芳纶陶瓷刹车片5盒,进货价格为48元/盒,以75元/盒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成长国际汽配欢乐港19排1-13号进行销售。2021年8月30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由安徽斯耐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021091120020324(TC01)的高端芳纶陶瓷刹车片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国非质检(M)字第(210941)号],2021年11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和安徽斯耐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告知了监督抽查结果并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国非质检(M)字第(210941)号]。安徽斯耐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国非质检(M)字第(210941)号]后有异议,向我局提出了复检申请,经复检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2月16日我局向安徽斯耐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告知了监督抽查复检结果并送达了检验报告[国非质检(M)字第(211119)号]。截止案发,上述商品当事人以每盒48元价格出售给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咸阳有限公司2盒,库存3盒由安徽斯耐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召回。上述商品的货值金额为3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规格型号为2021091120020324(TC01)的高端芳纶陶瓷刹车片的行为;2、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国非质检(M)字第(210941)号]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2021091120020324(TC01)的高端芳纶陶瓷刹车片为不合格产品;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高端芳纶陶瓷刹车片的事实;4、安徽斯耐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了规格型号为2021091120020324(TC01)的高端芳纶陶瓷刹车片的事实;5、产品召回通知函1份,证明当事人库存3盒规格型号为2021091120020324(TC01)的高端芳纶陶瓷刹车片的去向;6、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等相关情况;7、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自然人情况;8、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了规格型号为2021091120020324(TC01)的高端芳纶陶瓷刹车片的现场。2022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咸市监沣东告知〔2022〕0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关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高端芳纶陶瓷刹车片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900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银行地址:,账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2年05月09日

邵阳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zhengsusong)提供邵阳市行政诉讼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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