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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的高级环保食品容器(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会罚款吗?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咸市监沣东处罚〔2022〕065号  



   当事人: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连信酒店用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611105MA6TWF4J0G

   住所(住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正义厨具市场C区7排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小军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06月06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培玲,陈书雯为办案人员。2021年11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高级环保食品容器(塑料一次性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不合格(报告编号:NoBFF211111911),2022年3月23日我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BFF211111911),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并放弃复检。3月3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后指定由张培玲和陈书雯同志负责办理此案,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询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等措施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调查终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从上门推销者处购入规格型号为1000圆的高级环保食品容器(塑料一次性餐饮具)14箱,进货价格为80元/箱,以83元/箱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正义厨具市场C区7排1号进行销售,上述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162元。2021年11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高级环保食品容器(塑料一次性餐饮具)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检验判定不合格(报告编号:NoBFF211111911),2022年3月23日我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BFF211111911),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并放弃复检。截止案发,上述商品已售完。计算违法所得为42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规格型号为1000圆的高级环保食品容器(塑料一次性餐饮具)行为及现场;2、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BFF211111911)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规格型号为1000圆的高级环保食品容器(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为不合格产品;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格型号为1000圆的高级环保食品容器(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等相关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自然人情况;6、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了规格型号为1000圆的高级环保食品容器(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行为及现场。

   2022年0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西咸市监沣东告知〔2022〕0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此处填入具体内容)(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此处填入具体内容)。处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规格型号为1000圆的高级环保食品容器(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元;2、罚款人民币27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742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银行地址:,账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或者(此处填入具体内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

2022年05月09日

邵阳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zhengsusong)提供邵阳市行政诉讼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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