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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会有什么处罚?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市监罚字〔2020〕48号



  当事人:姜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正林干果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210204MA0WYW8934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姜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568号大厅357号

  2020年6月18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科接到大连市沙河口区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沙烟移[2020]第1号):本局对姜艳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一案进行调查时,发现姜艳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将该案件移送你单位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香烟进货价为:中南海牌香烟(5毫克)100元/条、中南海牌香烟(8毫克)80元/条,进货共计440元,经当事人陈述,其并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也无法记住共销售多少,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正林干果批发部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证据二:姜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情况;证据四:大连市沙河口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内含:案件移送函、检查(勘验)笔录、不予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移送财务清单、举报记录表,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2020年7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沙市监告字[2020]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于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及依据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罚款130元,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自由裁量权理由:依据《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第250号“细化的对不同情形的罚款额度:1、非法经营额为5000元以下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规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到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领取缴款码,并按规定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99号)或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393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部门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进行公示。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进行公示。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7日

邵阳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zhengsusong)提供邵阳市行政诉讼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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