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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会面临什么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市监处罚〔2022〕3042号



    当事人:北京志荣理发店(李淑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10108L15448388D

    住所(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后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淑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10108********2

    联系电话:136********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田村后街132号

    我局执法人员同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抽检人员于2021年7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江苏绿能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TDT024Z”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商品质量抽查检验。2021年9月17日,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出具编号为“HDQC2021-C07-D03-L004A”的检验报告,判定上述商品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以每辆2299元的价格共购进“TDT024Z”电动自行车2辆。2021年7月19日,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抽检人员以每辆4200的价格抽检购买上述规格型号的商品1辆、备样1辆,违法所得1901元,总货值8400元。截至抽检时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当事人未纳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为不合格产品;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了本案调查的违法行为;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已通知当事人要进行抽检;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抽查情况;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结果;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封存和处置告知单,证明当事人对抽查情况封存和处置告知事项已知晓。

    我局于2022年03月0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意见。北京志荣理发店(李淑荣)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编码C35312A020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召回、追回的;2、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不含)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目前封存1辆尚未售出,且提供了进货票据,尽到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且不知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当事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8400元,建议对当事人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110%的罚款,罚款924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901元,并处没收备样“TDT024Z”电动自行车1辆。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9240元;没收违法所得:1901元;没收非法财物;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以现金方式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没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3月09日

邵阳行政诉讼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zhengsusong)提供邵阳市行政诉讼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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