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荣昌市监处字﹝2022﹞132号
当事人:重庆壹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96716498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37号2幢14-10号
法定代表人:朱学军
成立日期:2019年07月17日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网站建设;网络营销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房产中介服务;影视节目制作;互联网信息咨询;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利用互联网销售:农副产品、工艺美术品、办公用品、电子电器、数码产品、服饰鞋帽、金银饰品、化妆品、五金建材、日用百货。【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3月21日,本局接市局户外广告监测平台线索1条,其内容主要为:爱成眼科(重庆)连锁有限分公司荣昌第二分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荣昌之窗”发布的推文中有“爱成眼镜视光中心为爱成集团重金打造的专为中国青少年儿童提供科学验光配镜、斜视弱视治疗、视功能优化训练等全方位视力解决方案的专业机构”等字样的广告。因爱成眼科(重庆)连锁有限分公司荣昌第二分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我局立案调查。在办理该案期间,发现爱成眼科(重庆)连锁有限分公司荣昌第二分公司发布的含有前述内容的广告,系由当事人重庆壹牛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当事人制作含有“斜视弱视治疗”等字样的广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4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2年3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爱成眼科(重庆)连锁有限分公司荣昌第二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共同查看了其在微信公众号“荣昌之窗”发布的推文内容。2022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爱成眼科(重庆)连锁有限分公司荣昌第二分公司进行了第一次询问。2022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询问,调查了解当事人制作发布推文广告的相关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17日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广告服务、互联网信息咨询等经营活动。2022年2月11日,爱成眼科(重庆)连锁有限分公司荣昌第二分公司将其设计的含有“爱成眼镜视光中心为爱成集团重金打造的专为中国青少年儿童提供科学验光配镜、斜视弱视治疗、视功能优化训练等全方位视力解决方案的专业机构”等字样的广告内容模板委托给当事人进行排版,且在广告主确认无误后于当日委托当事人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荣昌之窗”。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对上述涉及疾病治疗的广告内容进行了整改。另查明,爱成眼科(重庆)连锁有限分公司荣昌第二分公司委托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情况。2.广告主现场笔录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复印件、当事人询问笔录、广告费用微信截图打印件、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复印件、互联网广告数据运行平台信息文书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制作广告的事实。3.当事人询问笔录、广告主询问笔录复印件、广告费用微信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制作广告费用的事实。4.当事人询问笔录、广告主询问笔录、当事人及广告主情况说明复印件、整改图片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动陈述违法事实、违法时间较短,积极整改的事实。2022年5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荣昌市监告字〔2022〕133号),告知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局认为: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经营者应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当事人为爱成眼科(重庆)连锁有限分公司荣昌第二分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荣昌之窗”发布的推文广告中含有“斜视弱视治疗”的广告内容,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擅自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禁止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发布上述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案所涉的广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调查时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已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积极整改,消除社会影响,并对广告主进行了提醒和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落实中央“六保六稳”相关要求,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没收广告费用2000元(大写贰千元整);2.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千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地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各网点;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50001023600050007852,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局根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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