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莲市监处罚〔2022〕329号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莲市监处字〔2022〕329号
当事人名称:丽水市莲都区鲁美凤水产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东银苑菜场;
经营者:鲁美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A1Y8U4Y;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水产品零售。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丽水市莲都区鲁美凤水产店销售的一批鲫鱼检验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当日将该报告进行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10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鲫鱼一事供认不讳,其行为涉嫌销售不合格鲫鱼。2022年9月28日,该情况报经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本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现已办结。2022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丽水市莲都区鲁美凤水产店内销售的鲫鱼进行随机监督抽检。该批鲫鱼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6日,该批次共购进了4.8斤,抽检时还未进行销售。2022年9月26日,本局接到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2238683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6日的鲫鱼孔雀石绿项目的实测值2.12μg/kg,而其标准为不得检出,判定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2年9月26日将该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次鲫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据调查,该批次鲫鱼当事人从丽水市莲都区陈金花水产店购入,共购进了4.8斤,购进价格为9元/斤。抽检消耗的3.4斤当事人以15元/斤销售给抽检人员,其他剩余的鲫鱼均在检测报告出具之前,当事人以15元/斤的价格被散客买走,当事人无法提供这批鲫鱼的销售票据和记录。故当事人经营该批不合格鲫鱼的违法所得为72元。另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9月6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以及抽样当天的具体情况;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2、编号为202238683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被抽检鲫鱼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这一事实;3、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书及相关材料一份,证明了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检测资质;4、2022年9月2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以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各一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以及现场检查情况;5、2022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鲁美凤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其销售不合格鲫鱼的事实以及相关来源、销售情况等案情信息;6、当事人提供的浙食链采购记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该批不合格鲫鱼的购入情况;7、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其身份信息。2022年10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莲市监(紫)处告字〔2022〕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销售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的鲫鱼,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之第(一)项“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72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支付宝扫描下方二维码,并按照操作要求进行自助缴款或到本局开具《电子缴款单》后,携带《电子缴款单》到莲都区范围内的银行进行柜面缴款(可以缴款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行、泰隆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稠州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丽水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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