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对于最后能拿多少拆迁补偿款至关重要。一些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协议这一步上不够谨慎或是过于信任拆迁方,在对自己极其不利的协议上签了字,结果平白蒙受损失。
今天,圣运律师就和大家聊聊,哪些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
在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欺骗手段就是口头的虚假承诺。一些拆迁方,为了快速开展拆迁工作,常常会对被拆迁人进行口头承诺,通过诱导方式催促被拆迁人在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
这种情况一般会做出比如“私下多给钱”、“评估时多给你算平米”、“我们关系好给你签订补充协议给安置房”等等极具诱惑的承诺。很多被拆迁人为了小利,往往会选择先签订协议。
然而协议签订后,对方做出的各种承诺时常不会兑现,此时被拆迁人由于已经签了字,而口头承诺是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的,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失,后续的维权也会由于口头承诺没有证据证明,且协议已经签字而增加难度。
【空白协议不能签】
拆迁过程中还有一种十分常见的补偿协议就是空白协议。很多被拆迁人过于信任拆迁方或者拆迁方过于强势,被拆迁人连补偿协议都未曾仔细看过,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了约定不明或干脆空白的协议。
一旦被拆迁人签了空白协议,而协议内容尚未确定,主动权就掌握在拆迁方手中,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协议内容征收方想怎么填就怎么填,而被拆迁人只能被动接受。虽然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是违法行为,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常常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维权蒙受巨大损失。
【内容模糊的协议不能签】
有些情况下虽然协议不是空白的,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却不够具体、明确,如果内容模糊、缺失,如果征收方不履行协议,被征收人后期维权也会有莫大困难。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补偿方式一般而言是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或二者相结合。
所以拿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首先应该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如果是选择货币补偿就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选择产权调换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
并且因为拆迁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搬迁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等内容如何进行补偿均应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不写违约责任不能签】
被拆迁人在面对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除了把注意力集中在补偿金额以及安置房屋上。还要注意补偿金和安置房固然重要,但是协议中的其他细节也不能忽视。
其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是重中之重。有些拆迁方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会在协议中刻意列举一些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违约责任的明确直接影响着拆迁方不能如约履行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能否通过协商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对于补偿款何时支付、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等细节问题,一定要约定拆迁方违约责任。这样在拆迁方不能履行协议时,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权。
【签约对象不明确不能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是以有权进行房屋征收的部门的名义来与被拆迁人签订,除此之外的任何主体都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村委会、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与被拆迁人签协议的情况,其实这是存在很大法律风险的。因此,签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注意对方是何种名义,拆迁主体到底是谁,明确之后在签协议,以免利益受损。
拆迁过程中,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对于最后能拿多少拆迁补偿款至关重要。一些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协议这一步上不够谨慎或是过于信任拆迁方,在对自己极其不利的协议上签了字,结果平白蒙受损失。
今天,圣运律师就和大家聊聊,哪些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
【口头承诺不可信】
在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欺骗手段就是口头的虚假承诺。一些拆迁方,为了快速开展拆迁工作,常常会对被拆迁人进行口头承诺,通过诱导方式催促被拆迁人在不合理的协议上签字。
这种情况一般会做出比如“私下多给钱”、“评估时多给你算平米”、“我们关系好给你签订补充协议给安置房”等等极具诱惑的承诺。很多被拆迁人为了小利,往往会选择先签订协议。
然而协议签订后,对方做出的各种承诺时常不会兑现,此时被拆迁人由于已经签了字,而口头承诺是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的,而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失,后续的维权也会由于口头承诺没有证据证明,且协议已经签字而增加难度。
【空白协议不能签】
拆迁过程中还有一种十分常见的补偿协议就是空白协议。很多被拆迁人过于信任拆迁方或者拆迁方过于强势,被拆迁人连补偿协议都未曾仔细看过,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了约定不明或干脆空白的协议。
一旦被拆迁人签了空白协议,而协议内容尚未确定,主动权就掌握在拆迁方手中,对于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协议内容征收方想怎么填就怎么填,而被拆迁人只能被动接受。虽然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是违法行为,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征收人常常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维权蒙受巨大损失。
【内容模糊的协议不能签】
有些情况下虽然协议不是空白的,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却不够具体、明确,如果内容模糊、缺失,如果征收方不履行协议,被征收人后期维权也会有莫大困难。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补偿方式一般而言是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或二者相结合。
所以拿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首先应该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如果是选择货币补偿就应该明确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选择产权调换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
并且因为拆迁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搬迁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等内容如何进行补偿均应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不写违约责任不能签】
被拆迁人在面对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除了把注意力集中在补偿金额以及安置房屋上。还要注意补偿金和安置房固然重要,但是协议中的其他细节也不能忽视。
其中,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也是重中之重。有些拆迁方为了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会在协议中刻意列举一些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违约责任的明确直接影响着拆迁方不能如约履行补偿协议时,被拆迁人能否通过协商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对于补偿款何时支付、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等细节问题,一定要约定拆迁方违约责任。这样在拆迁方不能履行协议时,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是以有权进行房屋征收的部门的名义来与被拆迁人签订,除此之外的任何主体都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村委会、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与被拆迁人签协议的情况,其实这是存在很大法律风险的。因此,签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注意对方是何种名义,拆迁主体到底是谁,明确之后在签协议,以免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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