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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私自更改征收范围 法院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安徽省芜湖市的姚某和李某系芜湖市某区商贸城地块业主,2016年芜湖市该区人民政府以该商贸城地块改造二期为由征收其房屋,在2016年9月作出征收决定。

  律师介入找事实  程序实体均违法

  姚某和李某二人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和事实情况似乎不一样,而且也没有相关的文件,但是又说不出来是哪里的问题,便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了相关事宜,通过客观全面的分析,二位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事务所帮助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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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赵间东律师通过和当事人沟通核对,从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所载征收目的与事实不符合,作出的程序违法,有关原告诉权告知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等几个方面,确定该征收决定明显违法,于是提出撤销该区政府作出的第22号房屋征收决定。

  庭审过程中,作为被告,该区政府明确了案涉房屋征收项目系棚户区改造项目,并认为自己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并提供了2016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区政府研究会议纪要、区政府关于2016年房屋征收地块编制计划的通知、以及执行计划和案涉草案等证据进行反驳,证明案涉项目符合法律程序和该区土地规划。

  征收范围做更改   证据不足来证明

  通过调查取证,该区政府曾于2014年10月1日作出2014年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项目名称为xx商贸城棚户区项目,征收东至二环路、南至赭山中路、西至新都花园、北至新都花园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2016年9月27日,该区政府作出2016年第22号房屋征收决定,项目名称为xx商贸城地块改造二期,四至范围为东至弋江北路、南至赭山中路、西至自然巷、北至自然巷。弋江北路即二环路。另外,该区政府曾于2014年12月4日发布《关于xx商贸城主楼目前阶段不予征收的公告》,将xx商贸城主楼从上述征收范围内划出,决定不予征收。可见,该区政府已对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征收决定进行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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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该区政府现作出2016年第2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审理中该区政府依法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性

  最终,法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依法应当撤销,但鉴于诉争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大部分被征收户已与被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情况,若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无疑会影响相关协议的效力,势必给国家棚改资金造成损失,同时也不利于国家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稳定推进,从而损害到公共利益。据此,依法确认芜湖市该区政府作出的2016年第2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拆迁征收过程中一定认真看相关的通知或者文件,很多人会认为看不懂、不知道关注哪些、也不清楚哪里有问题,那么您可以保存好相关文件及时求助专业律师,而不是被动等待,尽早知道存在的问题才能及时规避风险,合理应对。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邵阳不动产法务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budongchanfawu)提供邵阳市不动产法务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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