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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解读及实务问题

作者按

全国人大2021年底对民事诉讼法做了修正,本次修正涉及条文数不多,是一次小幅度的修改。但是,此次修正涉及的制度非常重要,也会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适用。在受邀为律师等实务界朋友做培训讲座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业界对此次修正的背景、过程、相关制度还缺乏了解,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读。为此,我们对培训讲稿做了缩略,方便大家阅读。点睛网也录制了解决培训的课件,可供实务界朋友学习交流。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决定,并于2022年1月1日实施。

此次民诉法修正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其中13处修改是为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表述衔接一致,如第十三条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修改为遵循“诚信原则”,将法律中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修改为民法典。另外20处均与即将结束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属于针对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本次修法是将法院繁简分流试点改革工作的成功经验入法,并且修法的时间和试点结束时间保持衔接,以保证程序法的改革措施于法有据。

本文重点从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扩大适用独任制范围、完善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等四个方面对本次民诉法修正涉及到的重点实务问题做解决和分析。


1 

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

本次民诉法修正明确规定了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的在线诉讼基本原则。修正后的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十条进一步明确,“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上述规定,从法律层面为人民法院推动在线诉讼、在线调解提供了制度依据,对于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推动现代科技从工具性运用向更深层次规则治理和制度构建迈进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务问题上,关于“当事人同意”需要特别注意。在方式上,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可以留痕追溯,均是作出同意的有效方式;在效力范围上,当事人关于是否同意在线诉讼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仅对自身产生效力;在对“同意”后反悔的处理上,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后可以作出反悔,但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反悔应当在开展相应诉讼活动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第二,反悔需通过申请方式提出,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第三,反悔不得基于恶意诉讼目的;在法律后果上,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后,无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参照线下诉讼对应情形作出处理,以确保在线诉讼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另外,关于实践中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文书范围、主要方式和平台载体、生效标准等问题也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2 

普遍适用独任制的相关问题

根据修正后的民诉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明确普通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第二审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同时,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不适用独任制的负面清单,对于二审案件,明确要求采用独任制需经当事人同意;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对独任审理有异议权。

从实务角度把握,关于“基本事实清楚”,主要是指案件的核心和关键事实总体清楚,但需进一步查证部分事实细节或关联事实,相关事实的查明需要经过当事人补充举证质证、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程序和环节。这类案件如果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就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

     同时需要关注的是,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不能适用独任制的6种情形,这6种情形需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一并考虑适用。


3 

完善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

本次民诉法修正将小额诉讼的规定从1个条文增加为5个条文,分别规定正、负面适用清单、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两个月审限、程序转换等内容,初步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体系。

实务上需要注意,第一,小额诉讼应减程序不减权利,为降低诉讼成本,小额诉讼对程序作了些简化,但并未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小额诉讼中适用线上审理、电子送达依然要符合当事人同意等条件,当事人对小额程序有异议权利等。第二,小额诉讼应略程序不略实体,为达到小额诉讼的快捷程度,程序运行比较简略,在文书格式、送达流程、证据材料审查等方面相对要求简单,但小额诉讼也是诉讼,也要求公正和公平,不应忽视实体结果的正当性。


4 

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本次民诉法修正扩大了司法确认的范围,并根据不同调解的类型明确了不同的管辖法院。

在实务上需要关注两个问题。第一,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审查范围主要是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如果审判人员认为通过书面审查尚不能审查清楚,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第二,律师担任代理人和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应进行实质审查,防范虚假调解,实质审查内容重点围绕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展开。


相关新闻链接:《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案解读及应对》课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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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宸 章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并以独特的视角、多元化的经验、分享与合作的态度以及维护客户权益的决心,为商事争议提供解决之道。


作者简介

吴晨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主任   民商法学博士 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北京市民商法学研究会 副会长

执业领域  吴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商事争议解决、商事合规和涉外及港澳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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