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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是怎样的(自首和坦白哪个减刑多)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是怎样的(自首和坦白哪个减刑多)

一、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是怎样的

没有什么相同点,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自首是自己投案的行为,但投案后不一定就会完全如实招供。坦白是在审讯时如实招供。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首先要搞清楚这两者的区别:自首是犯罪后公安机关没有抓到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叫自首,也叫投案自首。坦白是已经被抓捕立案审讯,能够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已经掌握或并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这就是坦白。也就是一个是没有到案前的行为,一个是已经到案以后的行为。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自传是一种文学体裁,而自白描述一种动作。另外,自传的内容较多,多在书面体现;而自白内容少,大多几句话结束,多体现在口语方面。自传是一种文体,是自己写的对于自己以往经历的文章。常常字数很多,而且能够概括传主的主要事迹和发展轨迹。自白是对于自己的辩解,使他人明白自己的真实想法,不一定通过文字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比如古代犯人将死,死前表明自己的心迹,也叫作自白,可是不能叫自传。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不然就只是坦白。

我国的法律还是遵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有自首情节的在量刑时会适当给予减刑的。直接被抓的就没有这个可能了。

包庇罪,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为犯罪的人提供帮助构成犯罪但能主动帮助警察抓获犯罪行为人或为警方指明方向的,一般不会从严追究的,如果态度良好,可以争取缓刑。

一般来说超过500元就会被定为金额较大,可以以盗窃罪论。当然,作案2次以上的,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以盗窃罪论。

二、自首和坦白哪个减刑多

目前看如果不算防卫过当,那就是故意伤害罪的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死刑。未成年肯定不会被判处死刑,而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自首的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减刑在法律上是指在执行刑罚后有良好表现的可以申请减刑,而不是判决之前。你给交代的比较粗,所以个人认为:鉴于是未成年人+自首,肯定会给与减轻(3-10年)或者从轻(10年)的刑罚,再低恐怕有难度了。如果被判处10年以下的可以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申请假释。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处罚。因此如何量刑处理,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节确定的。

减刑多少要看法院决定,法律没有固定标准说自首可以减刑多少年的说法。但是自首属于法定减刑的情形,是可以减,具体由法官裁量。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能够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能够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够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自首是建立在执法人员没有掌握到犯罪嫌疑人的罪证之前,自首有效。如果执法人员掌握到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那么再怎么坦白,都构不成自首的要件。(除非自爆更多犯罪记录,不过就未知部分是自首,已知部分还是该怎么滴就怎么滴)一般强奸的话,减刑的可能很少呀,就算自首的了,也减不了一两年。这是出于对女性的保护。如果女性侵犯男同胞的话,无罪……(好不公平呀~~5555)

首先不可能有判25年的情况。其次刑罚是在考虑所有因素之后判定的,在已经判刑之后自首不再额外减刑。再次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非一定减刑

如果是因为抢劫被抓在说有其他抢劫的事情的属于坦白交代不属于自首,自首数以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否从轻减轻处罚由法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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