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刑终30号
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齐进,男,1970年4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台州临海市杜桥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抓捕并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明波,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索朗拉姆,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齐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藏01刑初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严齐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及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被告人严齐进、潘某某、王某某、胡某共同商议在西藏拉萨市成立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严齐进、潘某某、王某某、胡某共同出资,成立了西藏凤鸣商贸有限公司,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底,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西藏凤鸣商贸有限公司共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8份,涉及税额2139.577851万元,发票状态均为正常;从其他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31份,其中874份为失控发票,正常发票757份,涉及税额1284.197892万元,以上合计虚开税款共计3423.775743万元。2020年9月30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将犯罪嫌疑人严齐进抓获。 另查明,潘某某、王某某、胡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毛某某因犯买卖身份证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严齐进伙同潘某某、王某某、胡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为目的成立公司,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税额3423.77574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严齐进与潘某某、王某某、胡某共谋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严齐进与潘某某、王某某、胡某等人共同商议并出资成立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严齐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所提被告人严齐进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予以支持。在案扣押的印章一枚、金税盘一个与潘某某、王某某、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物证重合并已没收,故本案不予处理。根据被告人严齐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严齐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上诉人严齐进称:严齐进未与潘某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西藏凤鸣商贸有限公司,亦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其向王某某转钱系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非出资成立西藏凤鸣商贸有限公司。本案定罪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查清事实,改判无罪。 严齐进的辩护人提出:1.严齐进没有伙同他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成立公司,严齐进对其他人成立公司之事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故意,原判认定错误。2.王某某与严齐进之间属民间借贷关系,王某某向严齐进支付的款项是王某某偿还的部分借款,并不是开设公司的分红。该数额与其他人所说的分红数额不一致。3.胡某、王某某、潘某某三人的讯问笔录存在多处矛盾,不能排除三人恶意串通使严齐进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怀疑。综上,没有证据证实严齐进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实施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本案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恳请判决无罪。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为:严齐进伙同他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目的出资成立西藏凤鸣商贸有限公司,严齐进对自己和妻子周某某名下银行卡向胡某转账无法作出合理说明,胡某、王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同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严齐进向王某某和胡某转账用于成立凤鸣公司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解决公司申领发票一事与胡某一起请领导吃饭等。原判认定严齐进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上诉人严齐进、潘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胡某(已判决)共同商议在西藏拉萨市成立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严齐进、潘某某、王某某、胡某共同出资,由潘某某、王某某、胡某在拉萨市通过代办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成立了西藏凤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鸣公司),并于2017年11月3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底,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凤鸣公司向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公司、西藏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奔庆有限公司、上海创时代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8份,涉及税额2139.577851万元,发票状态均为正常;从季荣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等46家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31份,其中874份为失控发票,正常发票757份,涉及税额1284.197892万元,以上合计虚开税款共计3423.775743万元。2020年9月30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浙江省××××××村口附近将犯罪嫌疑人严齐进抓获。 另查明,潘某某、王某某、胡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毛某某因犯买卖身份证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证实,西藏凤鸣商贸有限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章及金税盘。 2.身份信息证实,严齐进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9月30日7时许,浙江省临海市杜桥派出所民警在杜桥镇×××村口附近将严齐进抓获,并同日宣布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临时羁押于浙江省临海市看守所,于10月11日14时由民警带离临海市看守所,于10月12日01时乘机抵达西藏拉萨,因疫情防控需要进行核算检验后,当日送至拉萨市公安局留置室留置,并于10月13日送至拉萨市看守所羁押。 4.入所体检报告证实,严齐进符合羁押条件。 5.刑事判决书证实,2020年12月29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胡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毛某某犯买卖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印章一枚、金税盘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6.企业营业执照代理协议及账单详情证实,2017年10月30日,胡某与西藏精深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某(徐某)签订企业营业执照代办协议及徐某从胡某处收取代办费用共计6000元。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房屋出租合同及承诺书证实,徐某伪造相关材料代办凤鸣公司的注册登记。 8.企业基础档案、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等证实,2017年11月9日,凤鸣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毛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40126MA6T4B××××,该公司的批准设立机关为达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由毛某某一人以货币形式出资,认缴期限到2037年11月2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建材(不含木材)、五金交电、钢材、钢板、钢管、化工产品(不含制毒化学品)、塑料制品的销售。 9.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证实,2017年11月30日,拉萨市达孜县国家税务局准予凤鸣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并核定该企业每月领用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10.销售、购货合同证实,凤鸣公司伪造与多家公司存在销售、购货的事实。 11.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9月17日对凤鸣公司从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和处罚,该公司应补缴各种税款共计1244.044532万元,并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81.634269万元。 12.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数据及进项数据查询证实,凤鸣公司从成立至2018年4月底共计提供销项发票128份,税额共计2139.577851万元,发票状态均为正常;共计提供进项发票1631份,税额共计2743.878065万元,其中发票状态显示正常有757份,涉及税额共计1284.197892万元。 13.调查报告证实,2019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凤鸣公司从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涉嫌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和处理,该公司涉及的税款、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825.678801万元。 14.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达孜区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凤鸣公司在该局登记的购票人为毛某某,该公司在第一次申请领用发票时需对购票员进行实名登记,之后再领用发票时无需再对购票人进行身份验证,系统会默认为初次在税务局进行登记的购票人员。 15.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凤鸣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并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下发后仍未缴纳。故将其涉嫌犯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 16.送货单、收据若干及进项票会计凭证证实,凤鸣公司从上海希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季荣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本票据)。 17.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查报告、自查清单、情况说明及西藏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证实,2018年1月8日,凤鸣公司向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开具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00102059-00102060,00103204-00103224),金额共计2287.008553万元,税额共计388.791447万元,价税合计2675.8万元。该23份增值税专票与所购材料不符。 1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西藏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证实,2018年4月20日,凤鸣公司向拉萨地方建设集团公司开具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00248880-00248905),金额共计2522.978633万元,税额为428.906367万元。 1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证实,2018年1月9日,凤鸣公司向西藏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00103226、00103227),开票人为凌某,金额共计198.311967万元,税额为33.713033万元。 20.西藏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及情况说明、发票交接单证实,2018年1月8日,凤鸣公司向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1份票号为0010322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90.589743万元,税额为15.400257万元,价税合计105.99万元。 21.建筑材料销售合同复印件、记账凭证及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证实,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凤鸣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及虚假过账的事实。 22.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非正常户认定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清单证实,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调查,上海奔庆实业有限公司已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联系。该公司从凤鸣公司开具的40份增值税发票(票号00187094-00187119,00102035-00102048)的40份已认证,金额为3969.14872万元,税额为674.75528万元,价税合计4643.904万元。 23.抵扣证明证实,国家税务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经查,上海创时代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收受的10份增值税发票(发票号码00102049-00102058)已经认证抵扣。 24.中信银行业务凭证、客户回单证实,2017年11月20日,凤鸣公司在该银行开设账户,并与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西藏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1等存在交易往来。 25.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明细单证实,2018年4月28日,四川西海同驰商贸有限公司从凤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发票金额384.58463万元,税额为65.379408万元。 26.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明细单证实,2017年12月18日,上海希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凤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金额499.7231万元,税额为84.9529万元。 27.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明细单证实,2018年4月30日,成都修义明珠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从凤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金额199.6923万元,税额为33.9477万元。 28.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发票明细单证实,2017年12月22日,季荣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从凤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发票金额379.789556万元,税额为64.564204万元。 2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及光盘证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安全保卫部出具的胡某、严齐进、王某某及周某某的2018年银行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清算中心出具周某某、王某某及严齐进2017年的银行交易明细。 30.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实,严齐进卡号尾号967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17年12月12日12时45分44秒、2017年12月17日16时23分23秒向王某某卡号尾号141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分别转存1万元、7万元;于2017年8月29日向胡某卡号尾号0875的农业银行卡上转支1万元。周某某卡号尾号7777的农业银行卡于2017年8月29日向胡某卡号尾号0875的农业银行卡上转支5万元;于2018年4月4日09时58分55秒向王某某卡号尾号141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上转存5万元;以及胡某与王某某、胡某与潘某某1之间的转账记录。 31.全国民航订票查询证实,拉萨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从全国民航订票系统查询到严齐进于2017年11月21日乘坐中国国际航空从重庆飞往拉萨,同年11月30日返回重庆;于2018年8月30日乘坐HAITITRAN航空从杭州飞往拉萨,同年9月2日返回杭州。 32.入住信息证实,拉萨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从公安网查询到严齐进于2017年11月21日11时36分入住西藏浙西国际酒店、于2017年11月21日21时入住西藏蒙发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22时45分入住拉萨市云水瑶休闲酒店有限公司。 33.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立案决定书、调查笔录、委员会文件及个人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姚某某同志存在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务涉嫌违纪问题立案调查,于2021年2月5日,经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党委会议决定给予姚某某同志记大过处分,处分期为18个月,并予岗位调整。 34.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徐某,常用名徐某,系西藏精深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17年10月份,胡某打电话向徐某咨询代办工商注册之事,商定后徐某与程某某一起在胡某住处签了代办合同,胡某给徐某转账6000元。之后胡某通过微信将所要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名称等资料发给徐某,徐某便和程某某开始跑公司工商注册的事情了。在注册过程中,徐某让胡某提供公司的组织机构信息,但胡某没有提供,让徐某想办法把公司注册好就行,徐某想着公司不实际办公,就伪造了租赁合同用于登记公司地址,为了凑人数,将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定为监事,将职员张某定为财务负责人,还制作了所需任职文件及联络员信息。办理工商注册后,徐某和程某某到达孜税务局给注册的凤鸣公司进行了税务备案,程某某还带胡某去开了公司基本账户及刻章。胡某说不认识报税的人,还让徐某帮忙介绍,徐某就给胡某介绍了凌某。在整个代办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徐某都是和胡某联系,就只见过胡某一人,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虽是毛某某,但徐某从未见过,关于这事徐某曾还问过胡某,胡某说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内地,认为胡某就是凤鸣公司的实际管理人。 辨认人徐某辨认出胡某。 35.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程某某系西藏精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份,程某某和徐某同胡某签订了《企业营业执照代理协议》。后来程某某跟徐某去了两次达孜,具体办理经过程某某不清楚,都是徐某具体负责,听徐某说,代办公司注册登记收了胡某6000元,当时为了凑人数还将程某某身份信息放入所注册公司的管理人员里,公司的一些所需任职文件都是徐某准备的。工商注册完毕后,程某某带胡某和一个大概50多岁的胖男子去刻了公司所需印章。后面程某某还带胡某、刻章时的胖男人和一个二十多岁体型消瘦的男子去中信银行办了公司基本账户,之后程某某与胡某就没有再联系了。在整个代办过程中,都是徐某和胡某在联系,程某某知道有毛某某这个人,但具体是谁不清楚。 36.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凌某通过徐某(徐某)介绍认识了胡某。胡某约见凌某,凌某见房间里除了胡某外还有两名男子(一个和胡某差不多年纪,一个比胡某年纪要大一点),当时他们正在安装打印机,后胡某称他公司的会计联系不上,急着开发票,他不会,就让凌某帮忙,凌某按照胡某提供的开票信息打了发票,那时凌某才知道开票方是凤鸣公司,至于收票方记不得了。之后凌某和胡某谈了记账、报税、进项认证和开票等事宜。那段时间的领票是胡某在操作,每次都能领到很多票。2017年12月20日左右,胡某将税控盘和打印机送到凌某办公室,但凌某并没有用他的打印机,只将税控盘重新安装在凌某自己的电脑上(2018年8月,办公室全部更换电脑,以前的电脑已经扔掉了),后面开具的发票,凌某都是在凌某电脑上打印的。每次都是胡某拿着开票信息过来交给凌某,凌某安排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帮忙开票,开票后胡某带走抵扣联、发票联,将这两联邮寄出去,留下记账联做账,具体邮寄到何处,凌某不清楚。2018年1月到4月,凌某在认证报税过程中发现凤鸣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公司名称与公司的经营范围不相符,开票数额巨大,还有失控发票,而且进项发票、开出去的发票在这期间极少有资金回款等情况,凌某就不做了,当时还让胡某把所有东西(公司原始凭证、账本、税盘、发票章)都带走了。凤鸣公司没有实际的办公场所,至于公司是否开展实际业务凌某不太清楚,有时开发票凌某让胡某提供购销合同,但胡某总说之后送,但一直都没有送,凌某也没有进一步过问。凌某不记得凤鸣公司的进项票来源,销项票只记得有拉萨地方建设集团公司。另凤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毛某某,但凌某从未见过,也未单独联系过。 37.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舒某系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份,方某某以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阿里地区承建了康乐新居房建第二标段的项目,公司收取2%的管理费。2017年12月底结账的时候,按照相关规定,该项目公司需开具2600万元的钢筋、水泥采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月份,方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将26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公司,说是从凤鸣公司开具的,可以用来正常使用,但需要公司向凤鸣公司账户转账2600万元,再由凤鸣公司把该款转回公司账户的方式以确保所开发票的真实性。后来税务稽查局经核查确认了这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并让舒某公司补缴了相应税额,还进行了罚款,同时缴纳了滞纳金。凤鸣公司给舒某公司开具的26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是280多万元(具体数额不清楚),舒某公司和凤鸣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38.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实,方某某是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份,方某某借用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建了阿里地区康乐新居房建第二标段的施工项目,当年底项目全面完工,方某某向噶尔银城公司申请结算,公司要求提供相应发票,由于方某某在施工过程中采购根本没有索要发票,后来方某某通过捡到的一张代开发票的小名片上的电话联系,于2018年1月8日以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凤鸣公司开具了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累计2600万元,同时也帮柯某某以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名义开了一张价税合计10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某某将这些发票交给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结算拨款了,至于公司是否抵扣,方某某并不清楚。为了保证所开发票的真实性,当时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和凤鸣公司还走过账。西藏噶尔银城建设有限公司和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凤鸣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业务往来。 39.证人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柯某某借用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承包了阿里地区札达县的一个小型农田水利专用项目,因钢筋材料采购时未及时开具发票,所以急需发票。2018年4月,方某某邮寄给柯某某一张从凤鸣公司开具的金额为105.99万元的增值税专票,当时还给了该公司7.5%的点子钱。西藏札达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凤鸣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业务往来,西藏阿里地区札达县小型农田水利专用项目与凤鸣公司之间也没有真实业务往来。 40.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徐某2在担任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出纳期间,因一个项目需在代建办监管账户转工程款,当时公司项目上没有发票,所以就让项目上的李佳代开了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费为13%,共支付了383.745万元,后来才知道这些票是从凤鸣公司开具的,这26份发票,徐某2公司在拉萨市税务局已完成了抵扣,抵扣时未发现任何问题,据徐某2了解,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凤鸣公司之间并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因此徐某2公司还被税务机关处罚了。 4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曾某某系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是在拉萨市国家税务局给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发处罚决定书后才知道有公司向曾某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的,至于开票的是哪家公司,和这家公司有关业务往来,曾某某都不清楚,这些平时都是财务在负责。 4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廖某某从西藏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林芝市巴宜新区停车场建筑项目,期间廖某某自行采购了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采购材料时未开具发票。2017年底,停车场项目施工完工,廖某某向西藏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账时被告知需要提供发票,后来通过项目上的材料采购员肖某某以向凤鸣公司购买钢筋、水泥的名义从该公司开具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为232.025万元,税额合计为33.713033万元,还支付了6万元手续费,当时为了确保正常开票,公司之间还相互走过账。西藏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凤鸣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只是为了开发票,两公司之间根本没有业务往来。廖某某与凤鸣公司之间也没有任何工程材料采购业务。 43.证人徐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徐某1是2017年3月底或4月左右到胡某面馆打工,一直到2018年10月底。2018年4月份,胡某说有一笔工程款要到账,由于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未随身携带,需借用徐某1农业银行卡,徐某1便将卡号为62284800109********的银行卡借给了胡某。2018年4月23日,一笔40万元到账后,胡某带着徐某1和一个50多岁的男子到柳梧新区的农业银行取了20万元,后又在柳梧大桥下的农业银行取了20万元。2018年4月25日下午又到账40万元,第二天胡某让徐某1和之前的那个50多岁的男子一起去取了15万元,并将剩余的25万元转账至胡某的银行卡。胡某告诉徐某1这两笔钱都是他自己做工程的结账款项,因胡某是徐某1老板,徐某1也就没多问。另外徐某1不认识毛某某。 辨认人徐某1辨认出陪胡某一起取款的男子即王某某。 44.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张某1系胡某的女友。2017年7、8月份,毛某某、潘某某、王某某三人一起到胡某的住处吃饭,张某1才认识他们。张某1只知道凤鸣公司这个名字,但这个公司具体做什么不清楚。胡某曾带张某1去找过一个代办公司,对方叫徐某(徐某)。张某1和胡某、毛某某、潘某某一起去过两次达孜税务局,当时有没有王某某记不得了,当时张某1在车里,他们去办事,具体办什么事,张某1不清楚。听胡某说,他和王某某是在贵州装修KTV认识的,潘某某是王某某介绍给胡某认识的,他俩都称到拉萨是和胡某做生意,张某1以为他们要做实体。但后来他们让胡某找代办公司办理公司工商税务登记,再后来胡某就通知王某某和潘某某,他们就将毛某某带到拉萨。张某1认为,胡某是给王某某和潘某某当司机和跑腿的。 辨认人张某1分别辨认出王某某和潘某某。 4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周某某与严齐进系夫妻关系。严齐进自2017年至今一直在做工地。周某某的银行卡都是周某某自己在用,没有交给严齐进或其他人使用过。周某某和王某某是邻居关系,平时关系不是很好,和潘某某见过几次面,不是很熟,平时称呼他阿良,周某某根本不认识胡某。王某某从周某某处借过一次2万元现金,具体时间不记得了,但没过两天就还钱,周某某不知道王某某有无找自己老公借钱。2018年,王某某没有找周某某借款5万元。周某某只有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开户银行是:杜桥支行,账户名称是:周某某,账号是:62284303696********。 46.证人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7月份,毛某某在西安没钱,就把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中介。第二次到拉萨时,毛某某和潘某某住在胡某家里,当时潘某某带毛某某去办了一张电话卡,一周后,毛某某和潘某某、胡某、张某1四人一起去达孜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当时签字后还做了人脸识别,两天后潘某某又带毛某某去环球大厦里刻章,当时领取了五、六个印章,全部交给了潘某某。后来胡某、潘某某和一个中介还带毛某某去江苏路的中信银行办理了凤鸣公司的账户,毛某某将银行给的东西都交给了潘某某。后潘某某告诉毛某某事情已经办完,给了毛某某2000元钱,毛某某就回了西安。回西安后,潘某某主动联系毛某某,并告诉毛某某说凤鸣公司成立就是为了开发票的,向其他公司开了很多发票,现在已经被发现了,事情有点严重,让毛某某和他一起出去躲几天。毛某某总共从中介和潘某某、胡某处拿到1.06万元。 辨认人毛某某分别辨认出潘某某和王某某。 47.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某、潘某某、严齐进、项某某(真名项某某)四人合伙,成立以毛某某为法人的凤鸣公司,通过杨某某、杨某某1等人虚开凤鸣公司的发票并售卖,并从别的公司购买进项票抵扣,从中套取国家税收金额。首先是王某某联系让胡某去成立公司的,后经王某某介绍才认识了潘某某,潘某某带毛某某过来后,又经王某某介绍认识了严齐进,2017年9月份,王某某和严齐进来拉萨,当时王某某介绍说严齐进有钱,准备投资做项目,呆了几天后严齐进就回了贵州。严齐进还和胡某一起去请领导吃饭了。2018年年初,胡某到杜桥时认识了项某某,也是那次从杜桥返回陕西时,王某某才告诉说他们四人都有参与到这个事情里面来。 凤鸣公司向上海创时代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上海奔庆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西藏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西藏札达金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西藏噶尔银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拉萨地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胡某经手,由凌会计开具后寄出去的,其他的胡某不清楚。凤鸣公司成立前的活动资金都是王某某给胡某的,具体多少胡某不清楚,胡某需要用钱时就告诉王某某,胡某没有具体算过。凤鸣公司发票卖出后分红都是王某某在具体分,但王某某告诉胡某除掉所有的开销,一共获利约120万元,胡某帮他做这些事情他前后给胡某15万元。2018年3月份以前一共领取78份百万版西藏增值税发票,胡某和潘某某、王某某三人进行了分红,胡某分得9万元,因他们说项某某和严齐进不知道这另18份票的事情。除了上述分红外,胡某再没拿到任何分红,分红所得1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开销。凤鸣公司出事后,他们准备拿钱摆平,据潘某某和王某某讲,一个叫杨某某的人出了20万元,杨某某之所以出20万元是因为杨某某找的进项票出错了,潘某某微信转给胡某3万元、王某某给了胡某9万元,加上放在胡某处的35万元,共计69万元,胡某没拿这些钱去找关系处理凤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这些钱都被胡某消费了。 另,胡某给严齐进介绍的第一次工程是铁塔工程,第二次是2018年6、7月介绍的一个修路工程,但都没有做成。 辨认人胡某分别辨认出了王某某、潘某某、杨某某1、项某某和严齐进。 4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某、潘某某、严齐进、胡某、项某某商量合伙在拉萨登记注册公司虚开发票向他人出售获利,并商量好每人分配两成股份,公司成立后售卖增值税专票所获利也是按照这个比例分钱。严齐进、项某某参与凤鸣公司投资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是在王某某还没有联系胡某之前,当时王某某和潘某某、项某某还有严齐进在杜桥镇前往王路蜀大侠火锅对面的棋牌室打牌,潘某某在打牌时就说西藏这边发票的生意好做,并说做公司会打一些擦边球,就提出找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项某某、严齐进也表示可以一起合作,后面王某某就打电话联系胡某,让胡某加入,王某某他们五个一起注册公司做发票生意,后潘某某去西安通过中介花费四五千元找了毛某某,并带着毛某某到拉萨找胡某办理公司,最后在达孜将凤鸣公司登记注册在毛某某名下,潘某某在申领发票,虚开和售卖是潘某某和胡某操作。当时所说的发票生意指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请客送礼是胡某在做。凤鸣公司第一批增值税专票是潘某某卖的,一共卖了46份,其中40份是现金,大概有四五十万元,除去公司开销外,王某某等五人每人分了6万元左右,剩余6份是在胡某家里现金交易的,对方拿了20万元左右现金,这些钱被王某某和潘某某、胡某平分了,当时没有告诉项某某和严齐进;其余发票都是杨某某1卖出去的,收款80万元,后杨某某1说没报税,从胡某处拿走40万元。严齐进和项某某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但是严齐进、项某某有真实的入股凤鸣公司的发票生意并分红。 王某某、潘某某、严齐进、项某某投资的钱款过程:第一次,严齐进、项某某、潘某某的三万元都给了王某某,后王某某四人一起去的解放街农业银行柜台上转账汇款给胡某的,王某某他们四个都拿的现金。胡某拿着这些钱去跑关系去了。后面每人再投了5万元是凤鸣公司成立时胡某说需要送礼,王某某等人又各自拿了五万元现金到解放街的农行柜台转账汇款给胡某,交由胡某去操作。通过这两次的投资凤鸣公司办理下来了,胡某有没有出钱王某某不清楚,这些钱去了哪里王某某也不清楚。凤鸣公司开发票售卖获利后有给严齐进、项某某分红。获利的钱都集中到胡某那里,陆续返还了每人投资本金,返还的本金都是现金支付,剩余的钱款王某某等五人均分。胡某将现金带到杜桥镇分给王某某等人,当时是在杜桥镇船工宾馆给的,记不清楚每人到底是三万元还是五万元了。 虚开专票的事情败露后,王某某、潘某某、胡某都在拉萨,在商量如何解决这事情时,胡某提出让毛某某去扛,当时还打电话给项某某和严齐进商量如何出钱,后胡某和毛某某因为价格问题没谈成,胡某提出花80万元找关系摆平,之后王某某出了9万元,潘某某出了5万元,项某某和严齐进各出了5万元,王某某和潘某某、项某某还找杨某某要了20万元,加上杨某某1卖票剩余的40万元,都交给了胡某。凤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购票方都已经拿去抵扣、报税了,但没有相应的进项发票去抵扣,就又找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抵扣。凤鸣公司的进项发票是杨某某1提供的,进项发票哪里来的王某某不清楚。 王某某在成立凤鸣公司前只有一次向严齐进借过钱。是在王某某等人第二次需要每人投资5万元时,王某某当时没有钱,向严齐进借款5万元,严齐进和他老婆一起过来的,也就是说严齐进当时出资10万元,其中五万元算王某某借的,后面这五万元王某某还给严齐进了。王某某没有给严齐进介绍工程,王某某在拉萨根本不认识人,根本没工程做。胡某给严齐进介绍过一个电塔工程,工程具体情况王某某不清楚,但介绍的工程都是凤鸣公司已经注册后的事情了。严齐进还专门过来看过工程,但过来就有高原反应。 辨认人王某某分别辨认出杨某某1、项某某、严齐进、胡某、潘某某、杨某某和毛某某。 49.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凤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是潘某某和胡某、王某某、严齐进、项某某五人一起做的。项某某和严齐进出过资,具体数额潘某某不清楚。在公司成立之前,潘某某等五人口头协商,每人两成股份,潘某某前面参与的三次虚开专票每人均分6万元左右。现金交易的12份,严齐进和项某某不知道,钱也没给他们分,潘某某和胡某、王某某分了。潘某某在公司负责联系下家卖增值税发票和一些杂事;胡某负责维护税务局关系;王某某负责公司的决策、运营和抵扣税款;项某某和严齐进也负责联系卖家。 2017年初的时候,潘某某躲债到贵州铜仁找到王某某,给他说做发票生意偷点税可以打擦边球,也可以赚取中间利润,还说西藏拉萨发票需求比较大,当时王某某说他在拉萨有关系,后来王某某回到杜桥跟潘某某说他已联系好了,让潘某某和他一起去拉萨。打擦边球,就是不经营实际业务,只是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再从上游找发票抵扣,中间赚取国家的税款和买卖增值税发票的手续费,所以就需要找人来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躲避公安机关侦查。之后潘某某到西安通过中介找了毛某某,先后两次带毛某某到拉萨,第一次没注册成功,第二次就注册了以毛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凤鸣商贸有限公司。凤鸣商贸公司成立后,2017年11月30日,潘某某带着毛某某、胡某、王某某和会计一起到达孜申请了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次是王某某和胡某去申领了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某联系杨某某卖票的同时,潘某某也联系了上海的一家公司,对方需要40份票,每份1.7万元,合计68万元,剩余12份是上海公司派人到拉萨取票,价格是每份1.9万元,以上5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卖了90.8万元。凤鸣公司第三次申领的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王某某卖给了杨某某,具体多少钱潘某某不清楚,也是这时候杨某某将杨某某1介绍给了王某某。 潘某某和严齐进以前不认识,有一次和王某某到他表妹家吃饭时认识的严齐进,那会潘某某等人还在准备成立公司,吃饭时王某某就和潘某某说等王某某等人的钱不够,严齐进有钱,准备让严齐进拿点钱过来投资公司做发票生意,具体他们是怎么参与进来的潘某某不清楚,都是王某某在和他们俩联系,确定他们俩个参与进来后,潘某某、王某某、严齐进、项某某四人还在新鼎红KTV商量过好几次,都是关于投资和分红的事情,但谈论3、4次都没有谈出结果,当时胡某在拉萨到处联系办理公司的事情,潘某某没有投资一分钱,严齐进和项某某具体投资多少要王某某才清楚。发票生意指的是虚开增值税发票。严齐进、项某某都有参与到凤鸣公司发票生意,凤鸣公司成立前的几天,胡某和王某某邀请相关领导吃饭,严齐进当时也在拉萨,他们俩不会喝酒,还是严齐进去陪领导喝酒的,回来后严齐进和王某某就给潘某某说公司的事情没问题了,项某某确实没来拉萨。2018年11月左右,王某某、胡某给潘某某说公司出事了,准备拿80-100万元解决,当时潘某某出了3万元,杨某某出了20万元,至于项某某、严齐进、胡某、王某某,是否有出钱潘某某不清楚,但自己没有投资钱。潘某某去过杜桥镇解放街农业银行,但是去给王某某汇款的,大概时间是2018年3、4月,严齐进说他没带身份证,让潘某某帮忙,据严齐进说是王某某找他借钱,具体情况不清楚。发票卖出去后,钱全部集中到王某某和胡某那里,他们俩来分配,给潘某某他们每人具体分红是多少潘某某不清楚,潘某某只拿到了5、6万元的分红,怎么分给严齐进和项某某的潘某某也不清楚。潘某某认识杨某某2和杨某某1。当时王某某通过杨某某2卖出去的发票还有部分钱对方没有打给王某某,王某某带着潘某某和严齐进、项某某一起去杨某某2家里要钱,那是潘某某第一次见杨某某2。杨某某1是王某某让潘某某找杨某某1拿东西时认识的。潘某某没有和王某某一起在杜桥镇船工宾馆给严齐进分红三万元,潘某某只去过船工宾馆2、3次,但都没有这回事。 辨认人潘某某分别辨认出了杨某某、项某某、胡某、王某某、严齐进和毛某某。 50.上诉人严齐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严齐进与王某某系邻居,严齐进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潘某某和胡某,后经胡某认识项某某。2017年7、8月,王某某找严齐进说西藏日喀则有电力铁塔施工工程可以做,提议一起做此工程并让严齐进将10万元先借给他,承诺不管工地做不做成都会在半个月后将钱还给严齐进,严齐进跟老婆商量后就将10万元借给了王某某,10万元是通过妻子周某某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转账给王某某,且无对应的书面协议,后严齐进找王某某要钱时,每次就给严齐进还个三、五千,至今王某某还欠严齐进4.5万元。后严齐进和王某某一起去日喀则实地考察,这是严齐进第一次去拉萨,第二天因高反一直在输液,之后就在酒店住了几天,其他的地方都没去,也没参与其他活动,严齐进跟王某某说自己做不了这个工程就回去了。2018年1、2月份快过春节的时候,王某某回杜桥镇后,严齐进找其要钱,王某某就把严齐进叫到杜桥镇船工宾馆,只有王某某、潘某某和严齐进三人,王某某直接跟严齐进说10万元不要拿走,先放着等明年继续投资,一起虚开发票挣钱,并称给严齐进成立公司虚开发票售卖的3万元的分红,严齐进当时就拒绝了王某某,钱也没收。期间,胡某和一个女的来到杜桥镇,王某某叫严齐进一起去吃饭,才认识了潘某某和胡某,之后有一次跟王某某、胡某等人吃完饭去唱歌时,在杜桥镇的新鼎红KTV里严齐进认识了项某某。后胡某还给严齐进介绍了一个部队修路的工程,这是严齐进第二次去的拉萨,当时在胡某的店子里住了4天,根本没出门,胡某把公路的图纸给严齐进看了,严齐进发现图纸上还有修桥和打隧道,自己做不了就一个人返回杜桥镇。后面和他们就没联系了。 严齐进没有投资王某某等人注册的公司做发票生意,严齐进对王某某等人具体所做的事情不太清楚,也没有主动向王某某等人提出或参与虚开发票的事情。王某某除2017年间从严齐进处借过10万元外,2018年还找严齐进妻子周某某借过5万元,该款王某某分2、3次以现金形式已还给了周某某。王某某和胡某不曾找过严齐进拿钱解决西藏那边公司的事情。另,严齐进不认识杨某某2、杨某某1及葛某某等人。 一审第一次庭审严齐进辩称,自己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亦未出资成立凤鸣公司。2017年间,王某某从自己处借款10万元时,其用周某某的账户打给他的,此款王某某陆续还了点,现还余4.5万元未还,并否认曾用自己账户向王某某转过钱,与王某某之间未出具借据或收据。严齐进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11月去过拉萨,共两次。第二次庭审时辩称,自己不记得到底给王某某借了10万元还是8万元,但是给王某某转过钱,没给胡某借过钱,且称自己到了拉萨以后才认识的胡某。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齐进与潘某某、王某某、胡某等人共同商议成立公司并出资,公司成立后,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税额3423.77574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严齐进与上述三人系共同犯罪,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严齐进实施具体开票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对其减轻处罚适当。 综合考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及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严齐进与辩护人提出的严齐进未与潘某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西藏凤鸣商贸有限公司,亦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牟利;其向王某某转款系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王某某向严齐进给予的款项是王某某偿还的部分借款,并不是开设公司的分红,该数额与他人所说的分红数额不一致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潘某某、王某某、胡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相互印证,证实严齐进与王某某等人商量合伙在拉萨登记注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在凤鸣公司成立及申领税票前后向王某某和胡某转账用于出资成立凤鸣公司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该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严齐进辩护人提出的胡某、王某某、潘某某三人的讯问笔录存在多处矛盾,不能排除三人恶意串通使严齐进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经查,严齐进虽称与王某某之间为借款关系,但对自己和妻子周某某银行卡向王某某及胡某转账的次数、金额、理由等前后供述不一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同案犯潘某某、王某某、胡某三人证言自始至终都证实严齐进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资参与成立西藏凤鸣商贸有限公司并分红。同时无证据证实严齐进曾与潘某某、王某某、胡某之间存在矛盾或三人恶意串通,严齐进被定罪处罚与否并不影响同案犯潘某某等人的刑罚。另胡某等三人的证言与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能够相互印证严齐进参与公司成立出资及分红的情况。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检察机关关于原判认定严齐进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旦 珍
审 判 员 李瑞红
审 判 员 边巴次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次央
书 记 员 曲珍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地方立法动态】北京:公益诉讼守护“夕阳红”
2024/11/2 21中盾党建 | 回首青年时代,习近平:我对自己的首要要求就是“自找苦吃”
2024/11/2 34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房屋拆迁利益应当归属买房人还是卖房人?2017-06-11
2024/11/2 18·【国家立法动态】选举法草案: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
2024/11/2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24/11/2 17中银律师被聘任为北京台资企业协会法律顾问
2024/11/2 252021年离婚财产怎么分割?2021年离婚财产分割新...
2024/11/2 18两岸律师探讨自贸区时代交流合作
2024/11/2 30最高法出台公司法新司法解释加强股东权益保护
2024/11/2 21月映华诞 博乐金秋——第十二届博饼大会暨“我为祖国庆生”第三季度生日会
2024/11/2 16欠信用卡一万多没钱还怎么办(欠信用卡几万块钱,没
2024/11/2 26盈科与河北银行天津分行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2024/11/2 21最高检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之张业强等
2024/11/2 16·【地方立法动态】江西推动人民法庭信息化建设 案件相关信息 通过热线可查
2024/11/2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