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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故意伤害致妻子死亡法院怎么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刑终135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东,绰号老杨、小王,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云南省弥渡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暂住大理市。2017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云,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东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成某1、成某2对原审被告人王东及大理市皇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云29刑初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成某1、成某2及大理市皇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服判不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王东不服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东与被害人成丽娇系夫妻关系。2021年5月7日晚,被告人王东晚饭饮酒后因醉酒被人送回大理市金星村出租房。5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东借用电话联系在大理市下关街道大理市皇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幸福里”皇都国际KTV唱歌饮酒的成丽娇,后于凌晨1时40分许到达KTV。到达KTV后,王东因琐事与被害人成丽娇发生争执,王东使用一把黑色跳刀捅向成丽娇胸部,将成丽娇捅伤,造成成丽娇心包破裂,心脏升主动脉破裂。在场人员将王东的跳刀抢下后将成丽娇送往大理市人民医院抢救,成丽娇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成丽娇系锐器伤及心脏主动脉致大失血死亡。当日凌晨,被告人王东陪同将成丽娇送往医院后在大理市人民医院被公安民警抓获。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王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成某1、成某2因成丽娇死亡的丧葬等费用72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大理皇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东提出,自己案发后主动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并在知道护士报警后在医院等待警察前来把自己带走,有自首情节;自己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实施伤害行为,自己没有实施伤害行为的主观故意;作案用的黑色跳刀不是自己带入KTV,而是来自被害人背包中,自己并没有事先准备作案工具,因此主观上从未想过伤害被害人;被害人婚后频繁夜不归宿,私生活不检点,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自己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且一直参与抚养被害人与前夫所生的儿子,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王东具有自首情节,系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具有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建议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21年5月7日夜,被告人王东酒后得知其妻成丽娇到KTV跟朋友唱歌饮酒,于次日凌晨1时40分许到KTV寻找成丽娇。后王东在KTV与被害人成丽娇发生争执,争吵中,王东持一把黑色跳刀捅向成丽娇右胸部,致成丽娇心包破裂,心脏升主动脉破裂,在送医院抢救时死亡的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110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据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作案工具辨认笔录、涉案人员辨认笔录、尸体辨认笔录、案发现场视频研判分析报告、医院病程记录、急诊综合病历、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多名现场目击证人及其他了解相关情况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王东的供述及辩解等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东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成丽娇致成丽娇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王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王东案发后参与抢救被害人,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原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适当。上诉人及辩护人关于王东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因王东到案后未如实交代故意伤害被害人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不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规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王东及其辩护人关于案发后王东参与将被害人送医抢救,具有积极的认罪悔罪态度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王东关于自己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实施伤害行为,自己没有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主观恶性较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关于王东系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原判均已考虑并据以从轻处罚,本院不再采纳;王东关于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过错的上诉理由,因被害人多次夜不归宿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该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据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永乔

审判员  丁万虎
审判员  梵丽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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