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的陷阱有哪些。
陷阱一:协议拆迁达成的“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协议而非行政协议,民事协议中拆迁方违约成本低,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实践中违约的例子数不胜数,被拆迁方维权成本很高,即使去打官司又如何呢,开发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村委会解散了新干部不了解情况,拆迁办公室也消失的无影无踪……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户的利益保护更是无从谈起,只能认命了,与此截然不同的是行政协议,相关部门作为适格的被告,承担更大的风险,不光是输了官司,可能还要面对可怕的党纪处分甚至刑事责任,所以一般和相关部门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实际履行的可能性比较高,特别是法治环境比较好的大城市。
陷阱二:相关部门暗藏背后控制全局,一般由相关部门主导的拆迁,相关部门不敢随意强拆,必须走一遍相关程序,被拆迁方对补偿不满意也可以通过集体力量向对方施加压力,可能对方基于工期不能耽误或者别的原因而提高补偿,但是协议拆迁中,相关部门在背后控制全局,自有开发商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冲锋陷阵,威逼利诱让被拆迁户签字。
陷阱三:拆迁主体是一般民事主体,不受行政法规的限制,有很大的灵活性,协议拆迁只要双方就拆迁达成一致就可以,没有太多繁杂程序,为拆迁方节约了时间和成本,反之对被拆迁户来说,少了各种繁琐程序的保护,自己的利益不仅可能落不到实处反而会遭到对方任意践踏,最终得不偿失。
原则上只能写签订协议人的名字,如果另一个人与签订协议人属于原拆迁房产的共同拥有人,在办理拆迁房产证时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签订协议人为产权人,另一个人为共同拥有人)。
新条例更加注重民意和社会效果,新条例规定,制定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争取使被征收人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样就减轻被征收人以往对低补偿拆迁的抵触情绪,减轻征收工作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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