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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协议效力拆迁补偿条款

  土地征用补偿合同实质是行政合同,兼有行政和民事契约的特征,行政特征是指合同主体的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与被征地村组和农民的地位明显不对等,契约特征是指土地征用合同仍是一种合同,以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合意为前提。

  目前为学界所普遍接受的观点是,行政法与民法各有特殊性,不能任意援用民法规定,但民法中表现为一般法理,且行政法对该问题未作特殊规定的,则可以援用,在行政合同中中援用民法规定,笔者认为主要是要约,承诺及合同效力等民法原理。

  要使行政合同有效,则签定主体须有权限,合同系双方真实合意的结果,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政合同则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因欺诈而行政合同无效的特点是:。

  1,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合同行为。

  2,欺诈一方有欺诈的行为,包括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歪曲真实情况和消极地隐瞒真实情况。

  3,受欺诈一方因欺诈行为而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进行了合同行为,即欺诈行为与受欺诈而为的合同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一,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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