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私募基金,作为连接资金配置和资产投资的一项工具,在全球市场力量融合带来的重大转变下,私募股权业务也面临着重大挑战。近年来,道可特持续深耕于私募领域,发布了一系列私募产品白皮书,坚持多角度多维度专业化研究,持续关注业务前沿。今日回顾启新思,长风破浪会有时。
摘要:近年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逐步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的监管,实践中一旦被协会列为经营异常,将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经营管理形成实质性障碍,投资者应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合规情况。
针对收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对经营异常情形,如何选择应对措施等相关问题,依据《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等自律规则规定及协会审核口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三种处理措施实施中存在的障碍及不确定性进行如下分析。
措施一:不配合自律管理,整改期满后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应对措施
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未完成信息报送异常整改、未在AMBERS系统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历年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未上传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函等,协会将在整改期满后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相应后果
2018年3月27日,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被注销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在重新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上述情形将被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对于记入诚信数据库的失信信息,包括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以及被市场和行业自律组织予以纪律处分信息等,按照规定向市场和社会公开。
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列入资本市场黑名单。对于列入资本市场黑名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证券期货犯罪、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调查、拒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及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失信信息,未来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受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市场活动中,将前述人员诚信状况作为是否予以聘任、接受委托、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此外,根据协会初步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后,非自我管理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基金原则上应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清算,鉴于自我管理型私募基金较为特殊,建议向协会提交申请变更基金管理人,或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措施二:配合自律管理,完成整改
1.应对措施
如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这一路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三个月内完成信息报送异常整改(产品更新或重大事项更新)、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历年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函等,上述事项处理完毕后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上述材料均应由协会审核通过。
2.相应结果
如自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符合协会要求,则自整改完毕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取消异常公示;如自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协会要求,则协会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此种情形与措施一后果一致,不再赘述。
3.特别提示
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从业人员不满足协会规定的情形,尤其是法定代表人未取得私募从业资格的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并招聘具有私募从业资格和经验的相关人员至少5人,并在从业人员管理人平台中完成注册。针对法定代表人更换事宜,需另行单独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
措施三: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应对措施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处于其他自律程序,采取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这一路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对在管基金进行清算,清算主要包括完成基金对外投资企业的退出事宜,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有的对外投资企业股权、合伙份额进行转让,完成交割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在清算完成后向协会提交基金清算(注销基金身份)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申请。
2.相应结果
在3个月内完成注销的,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注销申请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期满后重新申请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
3.提别提示
如存在基金对外投资在目前对外转让的前置条件,相应准备工作如下:
(1)变更基金管理人,存在协会对前述变更不予审核通过的风险。
(2)如(1)未通过,向协会提交保留基金身份的申请,存在协会不予接受的风险。
如在整改期限届满前上述两项预案均不能实施,则存在整改期限届满后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风险。
此外,投资者也应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合规情况,谨慎做出基金投资决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关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会将继续秉持“扶优限劣”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诚信信息记录积累机制,促进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于PE之道 ,作者乔兆姝、冯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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