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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村拆迁案例:农村宅基地可以收回吗

陶先生为河北省保定市某村村民,并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耕地。2018年时,该县人民政府曾于该村张贴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但因为村民均严重反对加上没有上级政府批准手续,该次征收不了了之。2019年夏季,因陶先生宅基地上房屋(1986修建)年久失修漏雨,陶先生对房屋进行了翻建,且并未超出原房屋面积。2020年12月10日,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留置送达方式对陶先生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12月15日,该县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该村委会收回包括陶先生在内的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15户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12月31日,由该镇政府组织包括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内的单位以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为由对陶先生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为推动征收,以公共利益为由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行政目的不当陶先生认为,自己是自家宅基地上修缮房屋,并没有扩建,不可能是违建;县政府更没有权力收回自己宅基地。陶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违法。一审法院均认为,村委会基于公共利益可以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为由,驳回陶先生的诉讼请求。律师仔细分析案件材料后,告知陶先生,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抓紧时间上诉维权。一审法院认为,村委会基于公共利益可以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第一项,“(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根据该条款,村委会在为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并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权。本案中,陶先生所在的村已经被纳入以县政府为征收主体、镇政府为实施主体的征收范围内,以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的行政征收或预征收行为系国家行政征收行为,明显不属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县政府不遵循法定的实施程序,而径行通过批复方式将涉案宅基地收回,其行政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其行政目的严重不当,属于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同时,也严重违反“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咨询结束后,陶先生委托律师代理其上诉县政府批复违反一案。律师告知陶先生在内的广大被征迁人,对于法院一审判决,如不服该判决,应在抓紧时间,在短暂而宝贵的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维权。一旦一审法院判决生效产生羁束力,很可能使自己后期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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