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日发生的唐山烧烤店暴力事件,星来编辑部第一时间采访了星来刑事辩护专业的律师,针对目前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逐一解答:
图片来源于网络
01
根据目前网络上流出的视频证据,该男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对于这种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会如何进行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构成性骚扰的核心要求是“违背他人意愿”并实施骚扰行为,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要求较为宽泛,单纯的言语也可以构成性骚扰。根据网传播视频,男子走到白衣女子身旁,交谈几句后尝试摸女子后背被拒,显然已经违背该女子意愿,并通过言语、肢体动作实施了骚扰行为,符合性骚扰的判定条件。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八条,针对性骚扰,受害女性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提请对骚扰者进行行政处罚。但《妇女权益保护法》对于处罚的具体形式并未予以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当性骚扰情节达到“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达到“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醉酒不影响行政处罚,且公安机关可对具有危险性的醉酒者采取保护性措施将其约束至酒醒。
02
众男子殴打女性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目前网络上众说纷纭,有“黑社会犯罪”“故意伤人”“杀人未遂”等等说辞,请专业律师进行详细解读。
从目前网传视频及警方通报来看,众男子的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起事件属随意殴打他人类寻衅滋事。对于“情节恶劣”的判断,法律同样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众男子的殴打行为可能涉及(一)(六)两种情形。而根据《解释》第五条,判定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根据网传视频,涉案男子在烧烤店搭讪受害女子未果后,随即掌掴受害女子,遭遇受害女子反击后,众男子对受害女子及其同伴进行殴打,并拽着受害女子头发将其拉出店外,脚踹其头部、脸部,参与殴打的人员较多,整个行为持续三分钟之长,且餐厅内及马路人员较多,已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其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后续的警情通报,警方认定搭讪男子的行为为骚扰行为,并将此事定性为单方寻衅滋事。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随意殴打他人类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本身与故意伤害行为并无本质区别,准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具有一定难度。针对网络上众多观点,笔者认为,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罪的核心区别有二:其一,殴打行为是否造成轻伤的后果,只有造成轻伤结果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寻衅滋事则不必须达到轻伤;其二,殴打者主观上是有意识地伤害他人身体或单纯为了追求刺激或争强斗胜、显示威风,只有行为人有明确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其主观是否具备伤害故意,应考察殴打行为是否有预谋有计划的,是否与先前骚扰、挑衅行为有时空上的连续性等。
目前受害女子伤情不明,尚不确定是否达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标准,需要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鉴定后进行判断,若被害人及其同伴均未超过轻伤,则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处罚可能性较大,根据最高法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可见,在轻伤层面,寻衅滋事罪量刑量刑并不低于故意伤害罪。如果被害人或其同伴的伤情程度经鉴定达到重伤害以上,则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等罪行的构成要件,要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一般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当两罪发生竞合时,则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现有公开信息,本起事件中众男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构成故意杀人未遂需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且因主观意志外的因素导致未能实现目的,本事件中众男子打伤被害人后随即离开,不符合故意杀人未遂的要件。
关于其是否构成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需在进一步调查中予以确认。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无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恶势力的认定,都有较为严格的标准,需要结合行为人过往的经历来判断,而不是通过一起事件来判断。如果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发现行为人还有其他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才可能认定该案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恶势力与在法律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不同,不能将二者混同。刑法二百九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法院量刑从重情节。
03
对于遭受这种侵害的女性,律师能否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帮助女性维护自身权益,或者减少侵害?
针对性骚扰、寻衅滋事等不法侵害,女性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遭到侵害后,具备条件的,应就近当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如不具备相关条件,应及时报案。此外,在侵害行为造成严重、紧迫危险或侵害者人多势众的情况下,受侵害女性应立刻要求场所的运营管理方出面维持场所秩序与安全,保护场内人员安全。在侵害行为结束后,除通过行政机关、妇女权益保护组织维权外,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侵害者及(或)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运营管理人主张民事赔偿。如维权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权,受害女性也可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行政机关不作为。
04
周边路人如果在出手相助时打伤了闹事男子,是否涉及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构成正当防卫并不要求防卫本人人身财产权益,也包括对正在遭受侵害的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进行防卫之情形。在网传视频中,深色外套男子搭讪女子不成,随即进行了殴打,此时有女性出来进行制止,用啤酒进行反击,此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但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被采访律师
✦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否可以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
2025/1/27 78第二套首付比例多少,银行提高首付比例的原因
2025/1/27 91法学院培训中心项目获学校终身教育处表彰
2025/1/27 75盈科深圳律师应邀做客腾讯房产《企鹅淘房课》并作法律主题分享
2025/1/27 80拆迁打官司真的打不赢吗,拆迁打官司,真的打不赢吗
2025/1/27 84为什么要找专业的拆迁房屋律师
2025/1/27 79隆安法言l 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亮点及新旧对照表
2025/1/27 83父母的房屋拆迁款女儿有份吗?
2025/1/27 91锚定金融证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维护资本市场人民性|盈科金融证券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成立
2025/1/27 83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2025/1/27 91“投资明星演唱会被骗1200万”案发现新证据 受害人提起刑...
2025/1/27 89公司违规对外担保
2025/1/27 88·【国家立法动态】商务部:原油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废止后 即将出台指导意见
2025/1/27 75电厂事故案例心得体会:警惕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2025/1/2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