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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情回顾 

2016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徐某容留余某在其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保塔南路263号的租住处吸食冰毒。20163月初的一天晚上,徐某容留余某在其租住处吸食冰毒。2016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徐某容留余某、阿文在其租住处吸食冰毒。2016319日,徐某在因吸毒被传唤期间,主动向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涉案事实。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规定 

1.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评析

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徐某因吸毒被传唤而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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