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案例分享为信凯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根据真实案例改编而成
整套案例内容分为四大部分:
一、案件的具体事实、诉讼双方各自的意见
二、通过案件分析,提出涉及的疑难问题
三、对每一具体疑难问题的法律分析
四、最后总结
三疑难问题的法律解析
疑难问题三:发包方逾期答复,能否视为认可承包方的工程款结算报告。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20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解读:该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的两个基本条件
(1)、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施工合同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则需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且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约定“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法律后果,如果只是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答复,没有约定不答复的法律后果,则在判决中不适应该条司法解释。
(2)、双方约定的“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必须有效。在施工合同中即使双方明确约定了,也约定了法律后果,但如果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本身无效,则这一约定也无效,不能据此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承包方要求结算工程款,只能通过其他途径结算双方的工程款。
从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结合实际的审判结果,只要满足以上的两个基本条件,“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约定是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的。
2、承包方如何运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规定
由于该条司法解释可能省去鉴定程序,节省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省却了承包方的很多不必要的麻烦,那在实践中,承包人如何操作更得到法院的认可,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1)、必须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且确保施工合同和条款本身的约定合法有效。
(2)、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时,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或者已经投入使用。否则,工程不具备结算条件。
(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必须是书面的文件资料,如果只是口头告知发包人,则不能达到承包人的预期效果。
(4)、提交的结算资料必须完整,如果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导致发包人无法审核确认的,则不能视为已向发包人依法提交结算报告。
(5)、提交的结算报告必须要送达发包人,签收结算文件的主体应当是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是负有收发责任的部门,如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的人签收或者盖章,为保证送达的有效性,可以向发包人的多个负责人或与施工工程相关的负责人均送达一份结算报告,更重要的一点,保留送达凭证。
(6)、送达结算文件,不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如发包人不愿意接受结算文件,承包人强行将结算文件放置在发包人住所地的,是一种强制送达方式,承包人与发包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彼此间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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