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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宅基地使用权申报争议案,委托人一审败诉,冠领律师代理二审扳回一局

  2021年,浙江省的刘先生已到适婚年龄,想有一所自己的房子在结婚之后独立居住,于是向村委会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权申请,很遗憾最终没有通过。刘先生对于这样的结果很不甘心,便走上了诉讼的道路,过程一波三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助他赢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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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之后,村委会以其父母或者子女没有一起进行建房申请为理由,声称刘先生不具有建房的条件,拒接了他的申报申请。

  刘先生没有气馁,将村委会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在登记案件之后交由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协调处理。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认为村委会作出的审查行为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事务,不属于行政争议,不宜由其进行协调化解,也不宜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便终止了本案的调解程序。然后,一审法院认为农村村民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村委会对村民的审查结果不属于行政争议,不在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了刘先生的起诉。

  刘先生束手无策,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冠领律师代理上诉。冠领律师临危受命,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帮助刘先生赢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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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一则一审法院以农村村民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事务为由,认为上诉人诉求不属于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当时有效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流程是先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后并进行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虽然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过程中作出的是否受理申请、出具是否通过意见等行为,可以认定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审批行为属于地方性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在诉讼中可以将其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所以张先生对于村民委员会经过授权而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可以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二则一审裁定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向张先生送达开庭传票并安排了为期三十天的举证期限,一审法院在举证期限为届满的情况下,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开庭审理,也没有当庭听取刘先生意见的情况下在庭审前对刘先生作出了一审裁定。

  最终法院认为居委会的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诉讼主体适格,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过程中,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先了解所在地申请的相关要求,准备好相关文件,予以申请。如果对于审核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相关案件涉及切身利益,又可能对于相关的法律问题不是很了解,可以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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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陈晓萌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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