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男性恐入刑:男人真的从此站起来了?
鲁迅曾在《而已集》中这样讽刺封建卫道士:“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胳膊,立刻想到全裸体,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杂交,立刻想到私生子。”这话放在今天依然利如锋芒。用这标准比一比,当今有多少男士真的脱了“封建卫道士”的帽子而成了圣人呢?
性认识的传统:“封建卫道士”也应该有权利
自古以来,中国女性都被要求“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当然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而是糟粕了。女性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自然更加容易遭受男性的侵犯。故而,翻天覆地大革命后“糟粕”都要被革掉。女性性权利受到刑法严密保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奸罪被设立,为的就是防着那些“封建卫道士”。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其中的女人当然也站起来了。
但是有谁想过没有,男人呢?男人站起来了没有?男人被“猥亵”、“强奸”怎么办?
性是每个人完整人格的组成部分。1999年香港“世界性学会”通过的《世界性权宣言》明确将性权利界定为基本和普遍人权。其中的人当然不只是女人,而是包括男人在内的所有人。既然男性同样拥有性权利,那么就同样会面临权利被侵犯的危险和可能,该权利被侵犯也同样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
男性性权利是一个应该被关注的话题。毕竟“封建卫道士”也是人呀。
男性性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何苦为难男人
刑法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条款主要有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条款和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条款。之后的一些条款如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条款和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条款对妇女的性权利保护也有一些零散的规定。
可以说,刑法对于女性性权利已经进行了全方位的周密保护。
反观关于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条款,却发现只有第二百三十七条能够勉强适用。该条规定,猥亵儿童的,参照猥亵妇女的情形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罪之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儿童,不分男女。即是说,当猥亵不满14周岁的男性时,刑法将予以追究。但是,如果“猥亵”的是14周岁或以上的男性时,被害人将状告无门,刑法在此出现了真空状态。
当然,如果是1979年刑法,这样的行为将被治以“流氓罪”而受到刑事处罚,但毕竟我们已经走进了“新时代”,不允许存在“流氓”挖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墙角,故而也就没有流氓罪了。可是流氓行为依然是存在的,这是事实。
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会接触到类似案件,也都能够理解受害人的尴尬与痛楚,但作为正义化身的法官也爱莫能助,因为刑法罪刑法定和禁止类推的铁律不能破。刑法没有规定猥亵男性的相关情形,法官的判决则没有依据。
常见的情形是将此种案件作为故意伤害罪处理,但所面临的困境是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须以危害结果达到轻伤以上为前提。刑法所认定的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害。”男性所遭受的“猥亵”一般都难以达到轻伤及以上后果,如果达到这一级别,可能受害人不仅仅是身体出问题,精神上问题可能更大了。
那么,这个“尴尬”又让人“痛楚”的问题只能甩给《治安管理处罚法》了,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但毕竟这里的拘留也只是行政拘留,而非刑事拘留。这对行为人未免纵容了,让被害的七尺男儿情何以堪?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出台:只因现实太不堪
月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中部分条款引起社会热议。草案第十二条拟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刑法条文规定的是“强制猥亵妇女”。虽然只有一词之差,但是却将保护的范围大大拓宽了,男性也被纳入到“猥亵罪”中加以保护。从此,男性不再仅仅是猥亵的行为人,而且可以成为猥亵的受害者了。多少受害的“七尺男儿”盼了多少天,眼泪都快下来了。
《草案》的出台当然不是立法者一时头脑发热,开了脑洞而看到刑法漏洞,而是现实实在不堪,不修法不行了。让我们看看几个让人“尴尬”又“痛楚”的例子:
不久前,四川泸州媒体报道,某王姓男子到泸州打工,因夜宿街头而被身穿保安制服的另一男子抢劫。受害人原想只是被劫财,可没想到对方“财色双收”。王某被其逼至一宾馆,遭受了猥亵。最后王某以其内裤上的遗留物为证据报案,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控制,但是其涉案罪名并未包括“猥亵罪”。
月前,重庆也曾发生过类似案件。受害人小刚沿滨江路散步,途中被一男子强行带入一废弃小屋。一开始小刚同样认为对方只要钱,可结果是对方人也要。路人帮忙报警后警察抓获了“猥亵男”,但因为其行为没有造成小刚明显身体伤害,且其行为是酒后失态所为,自认错误,警察只好把他放了。
2012年更出现过一个让人瞠目结舌的案子。据媒体报道,山东青岛14周岁的小晴喜欢男扮女装玩“COSPLAY”。某日晚归,被一中年男子拖至邻家后巷强暴。对方发现小晴男子身份后,不但没有停手,反而变本加厉,对其施暴长达4小时。
……
此类案件若要列举,定是罄竹难书。现实的不堪催动了《草案》的出台。
男人真的从此站起来了?
从刑法的发展来看,《草案》的此项规定当然是一种进步,这说明社会已经认识到男性的性权利也需要保护了。《宪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得到了进一步贯彻。当今社会,人们对性的认识越发科学、客观,同性恋群体也得到大众的理解和认可。保护男性的性权利必然要成为立法政策考量的方向。
但是,《草案》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还是不够充分,因为男性还是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而只能是行为人。女性“强奸”男性或者男性“强奸”男性还是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强奸罪的定罪量刑要远远比猥亵罪严重,对于侵犯男性性权利行为的打击仅仅停留在猥亵罪层面还是远远不够的。如前所述,当一个男性遭受了极其严重的“猥亵”时,其不仅仅受到了身体伤害,更重要的是其作为一个男人将面临极大心理创伤和人生观扭曲,此种情形不得不考虑。
仅仅将男性纳入猥亵罪的保护范围,并不能说明男性在性权利上真的站起来了,或者说还站得不够挺立!
从比较法上来看,德、法、意均通过修刑将男性性权利纳入了强奸罪的保护范围。美、日、加诸国刑法也都有男性被性侵的规定。资本主义众国已经先行,先进的社会主义中国何以落后呢?
性是一种自然权利,不应有男女高下善恶国别之分。
鲁也认为性不是什么不光彩的事情,他在《且介亭杂文》中还说:“譬如勇士,也战斗、也休息、也饮食,自然也性交!”鲁迅虽然智慧,但他还是料不到80年后的今天,“勇士”也会被人压在身下,他的刀起不到作用,只能乞求文明社会的法律来保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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