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憬挪用资金案中,被告人仲憬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70.601万元用于个人债务和家庭开支,超过三个月未还。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及仲憬的犯罪行为。法院在量刑时如何考虑仲憬的自首、退赃等情节?仲憬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对其量刑有何影响?为何法院对仲憬适用缓刑?本文将探讨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认定、自首情节的法律适用以及仲憬的刑事责任,旨在揭示刑事法律在类似案件中的适用逻辑。”
【案情简介】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仲憬挪用资金案。仲憬在担任徐州市盐业有限公司市场营销中心物流调度员和徐州市铜山盐业有限公司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将公司资金共计70.601万元转入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家庭开支。仲憬于2019年11月将挪用资金全部退还。2020年4月21日,仲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认为仲憬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主动归还资金等情节,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附法院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03刑初171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仲憬,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徐州市盐业有限公司市场营销中心物流调度员兼任徐州市铜山盐业有限公司报账员,住徐州市泉山区(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徐州市云龙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5月21日被解除留置措施,2020年5月21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二部刑诉〔2020〕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憬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8月6日,被告人仲憬在担任徐州市盐业有限公司市场营销中心物流调度员兼任徐州市铜山盐业有限公司报账员期间,利用兼管徐州市铜山盐业有限公司账户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网银转账将该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两个账户中的单位资金转入到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等,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下同)70.601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仲憬将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单位资金6.985万元,转入个人名下尾号6588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等。
2.2019年5月29日、30日,被告人仲憬先后分三笔将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单位资金共计1.676万元,转入个人名下尾号6588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等。
3.2019年6月3日,被告人仲憬先后分两笔将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单位资金共计1.94万元,转入个人名下尾号6588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等。
4.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仲憬将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单位资金7万元,通过个人名下尾号0578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入个人名下尾号6588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和个人名下尾号6510兴业银行账户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等。
5.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仲憬将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单位资金9万元,转入个人名下尾号0578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等。
6.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仲憬将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单位资金11万元,通过个人名下尾号0578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入个人名下尾号6588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等。
7.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仲憬将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单位资金4.5万元,通过个人名下尾号0578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入个人名下尾号6510兴业银行账户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等。
8.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仲憬将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单位资金1万元,转入个人名下尾号0578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等。
9.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仲憬将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单位资金20万元,转入个人名下尾号0578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等。
10.2019年8月3日,被告人仲憬将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单位资金2.5万元,通过个人名下尾号0578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入个人名下尾号6588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等。
11.2019年8月6日,被告人仲憬将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单位资金5万元,转入个人名下尾号0578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家庭开支等。
被告人仲憬分别在2019年11月9日、2019年11月12日将挪用资金全部退还至徐州市铜山盐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仲憬主动到徐州市云龙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仲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传忠、卜红杰、沈晨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仲憬的供述,职工个人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徐州市铜山盐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建设银行及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憬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仲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仲憬认罪认罚,主动归还挪用的资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仲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已对其平时表现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仲憬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被告人仲憬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70.601万元,用于个人债务和家庭开支,超过三个月未还。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全额退还挪用资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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