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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融犯罪的特征、监管趋势与防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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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计算天体运行的轨道,却无法计算人性的疯狂”。——[英]艾萨克·牛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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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金融领域犯罪的具体特征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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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领域信用卡诈骗“一枝独秀”,骗取贷款犯罪正在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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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两类银行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比较突出的刑事案件。一方面,由于金融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促使各金融机构不断推出金融创新产品;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企业融资途径有限,小微企业融资尤其困难。在此背景下,作为传统的金融机构,银行推出了名称各异的各种新型信用卡业务,但金融创新在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的同时,也易诱发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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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窃取信用卡信息、妨害信用卡管理、信用卡诈骗、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等涉信用卡犯罪一直处于高发、多发态势,信用卡诈骗犯罪,尤其是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一直占基层法院全部金融犯罪的80%以上,是一种最为常见的金融诈骗犯罪。2013年至2016年分别判决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3091、10573、12220、9546起,最近两年仍处于高发状态,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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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骗取贷款以及贷款诈骗案件在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容易被诱发。由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为解决资金需求,一些企业可能采用编造业绩等欺诈方式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如果用于正常经营的,可以认定为骗取贷款行为;如果具有卷款逃逸等非法占有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贷款诈骗罪。2013年至2016年分别判决骗取贷款案件134、804、1143、1000起;判决贷款诈骗案件130、482、568、459起,近年增幅明显。

 

典型案例比如某酒业有限公司、彭某骗取贷款案[2]

 2012年10月,某银行与被告单位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卡分期透支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在酒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承诺的前提下,由银行为购买酒业公司产品且有分期付款需求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用以支付产品款项。

 

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作为被告单位酒业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虚构18人系酒业公司购货商的身份,伪造相关身份证明、购销合同、交易确认请款单等材料,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018万余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1053万余元无力偿还,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酒业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彭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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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汇犯罪、洗钱犯罪呈现犯罪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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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境内外相勾结的国际化方式进行洗钱、逃汇,始终是这类犯罪的最大特征。中国国家外汇局与公安部等机构始终保持对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2016年1月至9月,共破获案件逃汇、洗钱案件56起,涉及14个省、区、市,其中广东19起,浙江13起,深圳8起,初步统计涉案金额逾万亿元,冻结涉案账户资金25.13亿元,罚没款2170万元。

 

今年以来,公安部等五部委继续在全国部署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此外,自贸区内的逃汇行为成为另一个打击重点。自贸区的金融改革使得跨境贸易更为便利,部分犯罪分子利用境内外经贸管理制度的差异,借助离岸公司、离岸账户虚构贸易背景实施逃汇、信用证诈骗、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

 

典型案例如首例涉自贸试验区逃汇案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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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经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期间,为赚取人民币定期存款利息(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大约在2.8%至3.3%)与外汇贷款资金成本(外汇贷款利率大约在1%至3%)之间的利差,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以虚假的销售合同、货物装箱单、货物提单等材料向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同时,被告人王某向他人借款、借用银票等,以用于向银行支付保证金、提供银票质押(保证金或银票金额等额于贷款金额)等,为外汇贷款提供担保。

 

其间,被告人王某以公司名义通过上述方式或办理进口押汇,先后从7家国内银行获取外汇融资资金76笔,金额累计为2.949亿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8.188亿余元),均以转口贸易名义汇入王某控制的境外公司银行账户。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9100万元;被告单位上海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犯逃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逃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单位违法所得的钱款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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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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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一直居高不下,不论是国有金融机构的贪污贿赂行为还是民营金融机构的商业贿赂与职务腐败行为,均是发案的重灾区。根据检察机关的数据报道[4]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及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701件877人。从发案领域看,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非银行融资机构多个领域。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中,涉及银行领域645人,占金融领域立案总人数的73.8%;保险领域194人,占22.2%;证券领域13人,占1.5%;非银行融资机构22人,占2.5%,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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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案金额看,个案数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金融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中,涉案金额1000万以上的30人,仅占立案总人数的3.2%,涉案总额却高达20.1亿余元,危害后果严重。一批金融机构的高管相继落马。信托领域和保险领域均有系列贪腐案件被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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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监管趋势与金融刑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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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应社会法律治理需求,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法制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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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犯罪的监管和打击是综合采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手段,形成合力,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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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高制定相应司法解释,相关金融行业立法不断完善

 
 

近年来,为维护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不断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指导金融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行业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具体包括: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6月1日实施;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并施行;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12月19日实施,针对利用网络电信实施金融诈骗、以及实施洗钱等转移非法财产等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5)

 

两高分别以指导案例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24号),公布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阐述刑法中关于打击“老鼠仓”案件中量刑档次的公平规则;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六起打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6)

 

相关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和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司法解释,正在起草中;

(7)

 

在私募基金领域,行业监管在不断加强:2014年8月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4月修改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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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司法机关打击金融犯罪与金融行业日常行政违法处理形成联动执法

 
 

2014年以来,公安机关以非法集资、骗贷、地下钱庄、重大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银行卡、假币等犯罪为重点,联合证监会、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多家金融机构,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共办案8万余起,涉案总价值1975亿元,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维护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要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加大对证券期货领域新型犯罪打击力度。

 

以打击证券犯罪为例,公安机关和证监会联合执法正在实现常态化:

2016年11月28日,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在深圳联合举办“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执法培训班”。

 

同年12月24日,证监会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防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这是证监会继部署会计师、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市场操纵违法专项执法行动后,所开展的第4批专项执法行动。

 

2016年底,公安部成立了五个证券犯罪办案基地,整合资源,形成“上下联动、区域协同、多警合成”的打击证券犯罪新格局,这五个基地包括辽宁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等五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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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反腐,永远在路上

 
 

金融行业的反腐工作正在逐渐走向深水区。2014年以来,证券、银行领域数十名厅局级以上高官被查, 2015年10月底,中纪委巡视组正式进驻“一行三会”,开始巡查。2015年股市剧烈震荡之后,对证券金融机构的查处力度加强,相继查处了一批证券监管行业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可以预见,金融领域的反腐行动还将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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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领域刑事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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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续强化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密切互动

 
 

金融犯罪案件的处理中,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先进行行政处罚是一个明显特点。实践中,大多数金融犯罪案件都是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犯罪线索。有了行政机关的配合和先期查处,对犯罪的打击更加准确有效。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密切协同、优势互补。以证券犯罪为例,在坚决查处、及时移送违法犯罪的同时,证监会可以发挥专业优势,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对相关案件的后续追责,对重大案件提供专业支持。通过专业分析、技术支持、依法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等方式,全力支持公安机关侦办。

 

当然,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的必经程序,没有行政处罚和认定,公安机关依然可以立案侦查。而且司法机关在还要注意证据的转换,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保持审理案件的公正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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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融行业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预防金融风险

 
 

在融资结构日益丰富、融资渠道多样化的今天,金融风险的生成途径也变得很复杂,即表现为间接融资风险与直接融资风险并存、短期风险与长期风险同在、传统金融风险与新兴金融风险共生。金融风险生成机制多元,金融风险防控难度亦相应加大。

 

故而,应当加强行业综合监管,强化对“影子银行”、金融创新以及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产品与业务的管理,降低金融创新风险,把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视野,出台监管制度规则,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以银行业防范信用风险为例,银行业应当规范业务管理和审批流程,管控骗贷风险、信用卡犯罪风险。

 

从风险防控和法律规制角度看,金融机构在推出新型金融产品时,应注重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与健全,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新型金融产品和业务的法律研判。在保持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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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业从业人员更需自律自治,远离风险

 
 

金融从业人员需要加强自律。近年来金融资管行业中从业的都是高学历、高智商、从业经验丰富的行业精英人才,应该严格遵守职业操守,金融资管从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牢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初心,忠实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谨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加强学法、守法,严守道德和良心的底线,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的高压红线,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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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在融资、重组并购等环节要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

 
 

企业及其负责人容易引发金融刑事风险,据统计,金融类犯罪是企业家最容易引发的刑事风险之一,如下图[5]

 

同时,在企业家所遇到的涉及金融刑事风险的几率也在逐年上升,如下图:

 

企业做好风险防范至关重要:

首先,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预防。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资金的流转等各个环节均要加强管理,警惕发生刑事案件的风险。

 

其次,企业要不正常的从交易行为中识别。例如,企业资金流向异常的,经济往来交易的对象异常的,经济往来的频率突然暴增等等,这些情况应当引起企业的注意,防止刑事风险。

 

最后,企业进行专项制度的深度体检,扎紧制度篱笆。对于企业的财务制度、代理制度、赞助制度、销售奖励制度等方面,可以进行专门的评估和检查,消除制度漏洞,防范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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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为LexisNexis律商联讯特约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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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这是英国南海公司金融骗局泡沫破灭后,牛顿损失了2万英镑濒临破产时的感慨。

 

[2] 《检察机关依法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载于检察日报,2015年9月24日。

 

[3] 《检察机关依法查处金融犯罪典型案例》,载于检察日报,2015年9月24日。

 

[4] 《最高检:去年以来查办金融领域职务犯罪701件877人》,来源于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9/23/c_128259099.htm,于2017年2月20日访问。

 

[5] 《企业高管犯罪现状数据报告 ——以2012-201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为样本》来源于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0217/00/28402097_629740561.shtml,于2017年2月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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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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