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在涉及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被害人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存在较大的争议,致使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可以参与刑事诉讼或者以何种身份参与诉讼存在不同认识,在法律适用上地区差异极大。为此本文尝试从被害人法律地位角度从理论和实务角度简要探析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害人法律概念辨析
关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以被害人身份出现,理论界学者观点不一,大体上可以分为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意见。
一般而言,持否定观点者认为,从刑法体系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犯罪在刑法典中归在第二编第三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就该章多所规定的各项罪名而言,刑法保护指向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不是私权对应的财产权利,且侵犯财产罪单独构成刑法分则第五章的内容。因此,否定说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损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特定的知识产权人并非相关案件的直接被害人。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大量认同,对应的检察院和法院,通常会在办案过程中强调刑法、刑诉法中并未将知识产权权利人定义为被害人。
持有肯定说观点者认为,知识产权兼具公权和私权属性,占主导地位的是私权属性[1],公权则处于次要和补充性的地位。知识产权犯罪,本质上是侵害私权的犯罪,侵害的法益同时包括了财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财产权,所对应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当然是刑事法意义上的被害人。
比较上述两种观点可以发现,认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主要取决于是否认同知识产权犯罪侵害的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利。在之前,持有否定观点者较多,但近期,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持有肯定观点者明显增加[2]。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人的被害人身份,但是,就侵犯商业秘密罪而言,“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判断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依据之一。[3]
二、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刑事法意义上的被害人法律地位有其必要性。
(一)过去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导致了知识产权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艰难处境
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不明确,客观上造成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刑事法意义上的法律定位不准确,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各种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大力推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自2019年至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开展试点工作,到2021年下发通知开始全国推广,该项制度制度既提升了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度和维权积极性,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民事权益、降低维权成本,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营造了良好的创新创作环境。[4]
实务中,依据该制度,在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办理过程中,北京、上海、福建等地的检查机关基本允许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阅卷。但是,最高检并没有明确权利人的被害人地位及其在刑事案件中的程序性权利。因此,在司法实务中,仍有部分地区的检察院和法院以权利人不是被害人为由,拒绝权利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在此情况下,权利人的诉讼代理人无法阅卷,只能获得起诉书等部分材料,在整个程序中相当被动,不仅无法真正参与到刑事案件中,更加剧了其依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利的难度,大大降低了其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足额赔偿的概率和效率。
此外,尽管《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经济赔偿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5],但是,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在实务中往往遇到“先刑后民”的情况,刑事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从轻处罚倾向于预缴罚金,这导致知识产权人即使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胜诉判决胜诉也无法实际获得赔偿。民事判决书因此变为白条,民事赔偿优先于刑事罚金的原则难以得到执行。如此,知识产权人无论是在刑事案件中,还是民事诉讼中,都处于被动而艰难的处境,其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目前的司法实践对确立被害人法律地位提出了要求
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决定了一般部门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在遇到一般部门法不能处理或处理无效的状况时,由刑法进行调整与保护。[6]在知识产权领域,民法典、商标法、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对司法实践中出现过的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对于其中最严重的侵害行为,由刑法进行规制。知识产权相比人身权、传统财产权而言,具备模糊性和复杂性,对知识产权的认定和保护都要求更高的专业性。此外,知识产权同时具备公权和私权属性,侵害的法益涉及知识产权人的财产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市场交易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决定了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的互相让渡,因此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应当以权利本位,在倡扬私权的同时兼顾秩序,才能建立真正科学、有效的知识产权市场体系。[7]
知识产权犯罪涉及刑民交叉,属于财产型犯罪。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是知识产权犯罪成立的核心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8]、第二百一十七条[9]、第二百一十八条[10]等都明确将违法所得额较大或巨大作为认定犯罪情节及刑法的重要依据之一。从经济学角度来讲,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额越大,那么知识产权人的潜在收益的损失就越大,其财产权益受到的损害就越大。正因如此,犯罪行为人的违法所得额是知识产权人在民事诉讼中主张侵权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此,商标法第六十三条[11]、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12]、专利法第七十一条[13]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期,个别司法机关开始尝试允许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权利人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通常认为,知识产权虽是一种无形资产,但其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不能狭义理解“物质损失”。即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因刑事案件遭受直接的损失,或者损失难以认定,也不能因此否认其物质损失。凡因知识产权罪遭受的损失皆可以纳入“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范畴。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
试举近期一个典型案例:2023年5月17日,南京铁检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康某某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4]该案为南京地区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进行了规定,要求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15]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侵害并不满足“物质损失”的前提要件,法院通常不予受理。该案中,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虽无法体现在物质层面损失,但客观上仍然造成了商标权利人商誉降低、收入减少等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16]因此,该案中检察机关认为,不能狭义理解物质损失,知识产权权利人因刑事犯罪同样遭受了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处赔偿经济损失,通过与法院积极沟通,由检察机关引导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三、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刑事案件中各项权利
目前,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各项程序性权利,仅有侦查阶段的报案权得到了较好的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参与度极低,很多时候,阅卷权、被害人意见表达权、庭审参与权等都无法落实。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刑事阶段难以了解案情事实和走向、无法发表意见及补充证据材料、无法获知侵权方侵权事实和获利情况。上述种种困境,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一)报案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被害人的报案权。[17]在实务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参与度最高,大量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依赖权利人发现侵权、锁定嫌疑人、鉴定损失、收集证据等,通过权利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委托专业的调查公司或者律师推动,才能实现报案成果。此外,在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也需要知识产权权利人配合出具嫌疑人侵权的证明文件作为重要证据,如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需要商标权利人出具真假鉴定说明。因此,在公安侦查阶段,基于公安机关办案需要,通常会及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人的报案权基本能得到实现,受到保护的力度较大。
(二)阅卷权
阅卷权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深入参与刑事案件的基础性权利,现行《刑事诉讼法》回避了被害人阅卷权的明确规定,但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被害人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18]知识产权被害人唯有通过诉讼代理人行使阅卷权,才能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行使被害人意见表达权、自诉权等权利,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检察院阶段享有受限制的阅卷权,在法院审判阶段享有与辩护人相同的阅卷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19]、《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20]都规定,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被害人可以通过诉讼代理人行使受限制的阅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了,被害人可以通过诉讼代理人行使阅卷权,且此阶段的阅卷权不受额外限制。[21]
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阅卷权在法院审判阶段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2012年发布时,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的阅卷权受限制,前提是经人民法院许可,2019年后取消了该项限制,被害人从此享有和犯罪嫌疑人同等的阅卷权,体现了法院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同等保护的理念。[22]得益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广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目前越来越多地区的检察院允许被害人阅卷成为常态,不允许被害人阅卷成为例外。
(三)意见表达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二规定了检察院阶段的被害人意见表达权。[23]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查验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表达,范围包括被害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意见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法院审判阶段被害人意见表达权。[24]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25]第十六条要求检察院尊重被害人意见表达权,依法积极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检察院阶段的被害人意见表达权系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最重要的权利,客观上决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个案中的维权目标能否实现。
(四)庭审参与权
这一权利,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6]司法实务中,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否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各地法院暂时有不同态度,如上海高院正在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法研究。
(五)申诉权 、申请抗诉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了被害人享有申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27]《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被害人享有申请抗诉权,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8]
(六)自诉权
《刑法》第九十八条[29]、《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30]规定了被害人的自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3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32]规定了知识产权被害人享有自诉权。对于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近年涌现了一批案例,如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48——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与张业锋、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该案例也被评为2021年安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刑事典型案例之七)[33];2、2015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十,也是福建省首例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诉洪丽雪假冒注册商标自诉案。[34]
参考文献:
[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高法发〔2008〕25号,明确指出“依法严惩假冒商标、专利以及侵犯著作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深圳市商标协会发布2019年度十大商标典型案例之二: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深鹏辉科技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自诉案。龙岗法院在该案的典型意义中,明确认可了知识产权人的被害人地位,并写明“知识产权刑事自诉制度为被害人加强权益保障补充了救济渠道”。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损失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203/t20220304_546916.shtml,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5]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6] 张明楷,《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兼论刑法的补充性与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50。
[7] 田宏杰,《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144-145。
[8]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1]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12]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13]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14]http://www.zgjcgw.com/html/jczx/dfdt/2023/0524/18446.html,中国检察官网。
[15]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6] 《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7]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18]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完善互联网等律师服务平台,并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刻录等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20]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六十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五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2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二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24] 《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25]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通过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表示真诚悔罪,且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依法积极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对权利人作出合理赔偿的,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7]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告,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28]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29] 《刑法》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30]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33]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97991.html,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34]http://m.fznews.com.cn/fuzhou/20160426/571eb1abe77d7.shtml,福州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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