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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单位行贿案(一审)

代理律师:常铮律师

一、案情简介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2014年一审判决后,常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
 
常铮律师介入此案后认为单位行贿罪的指控系常某某主动交代的事实,应当减轻、免除处罚;而挪用资金罪的指控也是常某某主动交代的事实,属于自首,应减轻处罚。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常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三、案件评析

此案是一起单位行贿案以及挪用公款案的典型案例,在重审过程中,检察院将原来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变更为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法院也对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从轻环节予以采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常某某处以刑罚。
 
附: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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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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