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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抢劫无罪辩护案

抢劫未遂,陪同无过——赵某某抢劫无罪辩护案

【摘要】赵某某在校期间见他人有钱被劝说一同参与行动,身上分文未带,手机没电,见同学通过碰瓷方式抢劫他人而无法脱身,且当晚抢劫未遂。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8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伙同方富华、李泽等人持械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地区抢劫路人未果。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条文释义】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1主体条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主观条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三】立案标准

抢劫一次即立案追诉,没有数额要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三、辩护效果: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录1:辩护意见书

赵某某涉嫌抢劫一案——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赵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赵某某涉嫌抢劫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发现赵某某系抢劫未遂共犯,且系初犯和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系在校学生,建议对赵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其理由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赵某某作为一个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家庭贫困。出于羡慕同学有钱,想知道个究竟,当天晚上才一同去,事前不知道其他同学是抢劫,去了之后身上手机没电,又没钱,只能在后面与其他同学保持一定距离,当天晚上只能是抢劫未遂的共犯。

内容如下:

2016年12月8日下午,方富华找到我和我说他前一天弄了5、6仟元都花没了,还说自己经常买新鞋穿,我问他哪里来的钱,他没说,就告诉我说想挣钱就晚上和他去。后来他和我说撞人,说手机坏了要钱,我以为是类似“碰瓷”,谁知道见了才知道他们一上来就打人家,向人家要钱。我没参与(P32)。

2016年12月8日,我们在20时许到三里屯附近……我始终和他们保持很远的距离没上去(P32)……我一开始不知道他们是抢劫,就是想去看看(P33)……我当时手机没电了,也没有钱,只能跟他们在一块(P43)。

二、赵某某系抢劫未遂共同犯罪的共犯。

从起诉意见书和各被告人的供述,2016年12月8日晚上其他五人系抢劫未遂。本案赵某某事前不知道是抢劫,属其他同学上前撞人时,赵某某始终和他们保持很远的距离,仅仅属于抢劫未遂的共犯。

三、本案赵某某属于初犯、偶犯。

综上,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系在校学生,出于好奇于2016年12月8日晚上一同参与,去前不知道是抢劫,事中发现是犯罪无法逃脱并且始终与其他五人保持很远的距离,客观方面当晚其他五人系抢劫未遂,赵某某仅仅属于抢劫未遂的共犯。依法赵某某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法定情形,且系初犯和偶犯。建议贵院审查起诉时依法对赵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以上辩护意见,请检察官在对本案起诉前认真考虑并采纳为谢!

辩护人:杨承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录2:不起诉决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未检刑不诉〔2017〕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9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119990513××××,汉族,案发前系北京对外贸易学校学生,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杨小街乡新集行政村赵庄36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东海洪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5月10日、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7年6月11日至2017年6月25日、自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9月3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8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伙同方富华、李泽等人持械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地区抢劫路人未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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