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案量刑标准
凡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冒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过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超过5000元的;
(二)恶意透支金额一万元以上。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发卡银行两次以上仍不退还卡的行为。来电。
存在恶意透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归还全部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得追究。
信用卡诈骗量刑标准2023
实施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身份冒领的信用卡;
(2) 使用过期的信用卡;
(3)冒充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规定限额内或者规定期限内透支,经发卡行催告后不退还卡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信用卡、虚假身份证件骗取信用卡、作废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金额在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一百人之一。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充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1)找到别人的信用卡并使用;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三)窃取、贿赂、诈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023年信用卡诈骗?
(1)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l。行为人实施冒用他人信用卡犯罪,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产的主观目的。主观上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一些信用卡持有人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例如亲戚和朋友。从表现上看,用户也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但用户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经过持卡人的同意。该行为虽然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用户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持卡人财产的意图。因此,其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条规定,以犯罪论处。
2。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正确认定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虽然两者从客观表现上都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先用后还,届时透支和利息都会归还;而后者则是将透支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该人无力偿还债务,其行为必然表明其会千方百计逃避有关部门的提醒,甚至潜逃避债。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行为人是善意还是恶意,需要综合分析其行为才能做出正确判断。具体结合上述情况,如果您采用提供虚假证件、身份证等欺骗手段申请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额透支,该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您进行了恶意透支;如果您合法申请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额透支,则会分析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例如透支后潜逃,或在多次提醒下拒绝还款等。银行,或者大大超过自己实际支付能力的透支,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如果能够还款,就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能够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意图的,不以犯罪论处:
(1) 我不知道所使用的信用卡是伪造的或无效的。一般来说,当使用伪造或无效的信用卡时,可以推断行为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因为行为人应该知道自己是否拥有该信用卡。但实践中,可能存在他人谎称行为人申请了信用卡,并将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交给行为人以获取财物,而行为人信以为真的情况。当然,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有故意欺诈行为。
(二)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冒用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如果行为人拥有信用卡,但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使用了错误的他人信用卡,行为人并非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也有行为人明知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况,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或解燃眉之急等原因使用该卡,而持卡人事后立即解释并还款,因为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3)商誉透支。允许善意透支,因此不存在犯罪问题。关于区分行为人透支是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连续透支导致透支数额巨大,或者未按时偿还透支金额,继续超额透支并拒绝透支,还款的话,就可以算恶意透支了。 ;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者透支超过限额但按时还款的,属于善意透支。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该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这种情况是指犯罪分子盗取他人信用卡,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的案件。行为。所谓盗窃和使用信用卡,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并自行使用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信用卡被盗而使用信用卡。在后一种情况下,盗窃犯罪分子的从犯或者朋友可以被视为盗窃犯罪的共犯。如果有人在不知道信用卡被盗的情况下使用信用卡,则不应以盗窃罪来处罚该用户,而应根据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况,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小偷偷了一张信用卡后,他告诉他的朋友他找到了它并使用了它。在这种情况下,用户不应被视为盗窃罪,而应被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罪。处理欺诈的法规。
(三)伪造信用卡及利用伪造信用卡实施诈骗的定性问题
伪造信用卡并以假冒信用卡代替的诈骗行为如何定性?在信用卡诈骗罪成立之前,我国刑法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是有价证券,具有货币功能。因此,只要持卡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实施伪造行为,就应当以伪造证券罪定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伪造是手段,骗取钱财是目的。涉嫌伪造证券罪、诈骗罪的,应当以重罪处罚。第三种观点是诈骗罪应当直接定罪。因为我国现行的有价证券包括支票、股票、存折、汇票、公共债券、国库券(不包括在我国流通的外国发行的信用卡),行为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牟利,但非法占用公共财产。事实上,用卡购买商品的行为并不具有营利性质。该行为侵犯的对象不是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是社会财产关系。信用卡诈骗罪成立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犯罪。欺诈罪。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应当以重罪加重。惩罚。由于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同,因此将涉案人的行为作为信用卡诈骗罪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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