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打跑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逃亡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解释[2000]33号)第五条的规定,“逃逸死亡”是指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以逃避法律调查。 ,导致受害人因得不到帮助而死亡。
然而,当前交通事故犯罪特别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犯罪等恶性交通事故犯罪不断增多,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使发生肇事逃逸,也不会受到额外处罚,这会鼓励肇事者逃跑,导致更严重的后果。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
1。将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事故罪分开,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事故后果存在疏忽心理状态,因此只能按过失罪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营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值班人员报告。可见,交通肇事逃逸完全是一种故意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允许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有直接故意或者故意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就交通法规而言,肇事逃逸属于直接故意;就肇事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而言,属于直接故意。 -and-run、肇事逃逸属于间接故意,甚至不排除某些直接故意的存在,例如造成事故,一个人伤害他人,明知不去救援,必然会导致为避免因救治伤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麻烦而逃离事故现场,希望伤者死亡,是直接、故意的不作为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特别情节严重的情节”仍属于行为人过失造成的特殊情节。后果严重。从犯罪构成论的角度来看,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混为一谈,不符合法律原则。因此,肇事逃逸罪应当单独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可以作为肇事逃逸罪的加重处罚。
2。降低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定罪标准,扩大量刑幅度。
“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事故罪的定罪标准。交通肇事逃逸是对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定罪标准只能是这样。这样,对交通肇事逃逸等恶性犯罪适用同样的标准,就无法有效打击。因此,不仅需要单独设立肇事逃逸罪,而且还需要降低定罪标准,使“造成轻伤”能够构成肇事逃逸罪。这也符合罪与罚相称的原则。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是轻伤,但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以及对公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威胁,属于故意伤害罪。比伤害罪严重得多。同时,还应扩大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量刑幅度。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不利于惩治交通肇事逃逸等恶性犯罪。
3。明确规定,对某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按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1) 交通事故造成重伤。众所周知,伤者如不及时获救,将面临真正的死亡危险。肇事者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无视伤者,逃离事故现场,使伤者得不到救治。死。此时,肇事者对伤者的死亡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间接故意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受伤者确实有死亡危险,就只能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罪处罚。但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受伤者有实际死亡危险,行为人都有义务积极救治受伤者。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的既往行为导致受刑法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危险或者避免有害后果的特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罪。
(2)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行为人以救助伤者为名,将伤者遗弃于别处,导致伤者死亡或者因非行为人意愿的原因导致伤者死亡。肇事者应受到惩罚。被视为故意杀人(已完成或未遂)。因为在本案中,无论被害人死亡与否,都不影响行为人犯故意杀人罪,应按既遂或者未遂的故意杀人罪处理。
(3)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且在逃逸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往往惊慌失措地超速驾驶),再次引发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显然,前者行为已构成肇事逃逸罪;后一种行为应认定为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间接故意心理状态。造成重伤、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仅对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害而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仍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前后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肇事逃逸等相关罪数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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