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从于欢案到昆山反杀案,近几年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是学界和舆论界关注的焦点。近日,河北省涞源县的一起反杀案件,让正当防卫的认定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而这一案件恰好成为检验正当防卫适用标准的典型。那么,正当防卫如何界定?为您解答。
相识于2月,命案在7月——河北涞源入室反杀案再调查
据新京报讯,小雨和王磊相识于当年2月,命案发生在7月,这5个月中,王磊因追求小雨遭拒,多次骚扰、跟踪小雨至学校、老家。小雨一家人曾数次报警,但未能阻止。直至这次王磊持械翻墙进入王家被反杀,骚扰彻底终结。案发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小雨的父母被羁押在看守所,小雨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小雨认为一家人是正当防卫;王磊的父亲表示,“法律是公正的,杀人要偿命。”
涞源反杀案,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依据刑法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无论是从王磊进入的地点(即住宅这一公民人身安全的最后屏障)还是从他所采取的袭击方式(即携带凶器针对他人要害部位进行伤害)来看,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小菲一家三口住宅安宁和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
在这一阶段,小菲用菜刀刀背击打王磊背部、王新元用木棍和铁锹击打王磊并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并未超过防卫限度。
但是,涞源县公安局认为王磊受伤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磊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磊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笔者希望随着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案件事实逐渐明朗化。
生活中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否则可能面临种种被动局面,使自己面临巨大的损失。具体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忠明律师供-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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