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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成功代理石化行业涉嫌虚开200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近日,由中银律师事务所赵琳律师代理的某石化行业涉嫌虚开200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取得一审判决。辩护律师的意见被法院采纳,成功将案件涉及罪名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更为逃税罪,将刑事责任由无期徒刑减至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石化行业变票销售案件。我国对部分产品征收消费税。根据我国消费税法的规定,沥青、原油等化工产品是非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汽油、柴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是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不同于增值税,消费税仅在商品流转的一个环节征收。《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将沥青、原油等化工产品生产为成品油的炼厂应当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税务机关执法的一个重要线索就是发票。如果发票上的货物品名由化工产品变成了成品油,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发生了消费税应税行为。为了对税务机关隐藏成品油生产环节,石化行业普遍在炼厂生产成品油环节不变更发票品名,而是经由变票公司完成变票。具体来说,通常是卖方与成品油最终采购企业谈定交易,由炼厂完成成品油生产,成品油直接被运输至最终采购企业完成交易。同时,为了掩盖炼油环节来逃避消费税,炼厂对外仍开具化工产品发票(没有缴纳消费税),发票经过中间贸易企业后,再经由变票企业变为成品油发票,再经过中间贸易企业,最后开给成品油最终采购方(也有的交易先经变票公司变票后,再由炼油厂生产销售,也有的交易中发票流转不经过炼厂环节)。这就导致油品交易线上油品在物理上的转移与发票上载明的购销交易方不一致。

变票销售交易模式如下图所示:

赵琳律师配图1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约200亿元,增值税税额约30亿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重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50万元就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于X某涉案金额巨大,一旦法院判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X某几乎必然被判处无期徒刑。

赵琳律师介入本案后,从石化行业的交易现状和大宗贸易的交易惯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原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的实质和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等类似罪名的差异等方面与司法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经过不懈的努力,2020年12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认定X某构成逃税罪,仅判处X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折抵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期间后,至判决之日X某尚未执行的刑期仅剩余不足三年10个月。

石化行业变票销售案件虽然从表面上看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类似,但其业务实质是以变票方式偷逃消费税,而不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增值税。对这类案件以逃税罪判处更能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对这类案件通常不深入探究,仅简单地依据发票开具的外部形式认定犯罪事实,以字面含义机械化地理解刑法,最终对案件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由于本案具有涉案金额巨大、交易模式典型等特点,本案的成功辩护对于未来全国范围内石化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普遍存在机械化、扩大化的倾向。如何恰当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范围是社会各界都在共同探索命题。本案的裁判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向追求实质正义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向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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