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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赔偿案件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9件行政赔偿案件参考案例,涉及多个地方行政机关。在这些参考案例中,人民法院通过裁定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等方式化解纠纷,实质性化解行政赔偿纠纷,保障赔偿请求人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的情况。依法承担的义务。

“不予赔偿”属于本案范围

马某某向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中,马某某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造成损害,遂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政府。某区人民政府发布通知告知马某,区人民政府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区人民政府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故区人民政府不是行政赔偿的负责机关。马某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区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1万元以上。 18万元。一审法院以本案在未确认违法的情况下提出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诉讼。二审法院裁定,不予赔偿的决定只是程序性的,不会对马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一审判决。马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请求某区人民政府先行处理赔偿问题,该区人民政府下达了不予赔偿的决定通知书。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审理某区人民政府与马某某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案。

明确违法征收、征收补偿数额

违法征收土地、房屋的,人民法院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利。这一原则在范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并行政补偿案中得到了明确。

本案中,2011年1月,某区人民政府在未与范某某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且未获得征地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安置补偿裁定的情况下,将范某某迁入征地范围内。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在集体土地上拆迁房屋违法。范某某依法提起本案,并请求赔偿。一、二审法院判决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赔偿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赔偿。某区人民政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强行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补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纵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因此,在违法强拆房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确定补偿金额时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向被征收人给予行政补偿,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

在李某某诉某县人民政府、县林业局林业行政赔偿案中,人民法院明确,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致使行政机关采取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后果中的作用,确定行政机关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另外,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如果损害时财产的市场价格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这是易某某起诉某区人民政府强行拆迁行政补偿案中的创新。

明确国家赔偿“直接损失”范围

在魏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终局性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赔偿诉讼,并作出裁决。明确具体的赔偿判决,保护索赔人。为了基于合法权益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原则上不应再决定由赔偿责任机构先作出赔偿决定,导致赔偿纠纷回归行政渠道,加大赔偿力度。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周某某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拆迁行政补偿案明确,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获得的奖励、补贴等以及其他实际财产损失,直接损失。

周某某在自然村集体土地上拥有两处房屋。该村于2010年开始实施农房拆迁重建,因未能与周某某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2年3月,拆迁办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涉案房屋。周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赔偿其安置费800万余元。一、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无法再重新评估,双方对建筑面积、附着物等均无异议,为了周某某的利益,可参考农房拆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案房屋赔偿按照案件重置价计算,责令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赔偿周某某49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周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法维护和救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和作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赔偿损失范围中的“直接损失”进行了理解。该法不仅应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包括未既得但必须享有的财产利益的损失,例如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本案中,如果没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介入非法强拆,周某某本可以通过拆迁补偿程序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这些利益是不可避免的利益,应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直接损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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