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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先生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律师代理万原告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第86918号
原告:万某某,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于北京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授权诉讼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君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工业开发区二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002185968。
法定代表人:斯,总经理。
授权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北京XX公司员工
原告万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律师王某某和张敬辉,被告指定诉讼律师赵某某出席法庭诉讼。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领取北京市XX区XX路8号(北京市XX区)XX大厦产权登记证。事实和理由:2005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XX区XX路8号(北京市XXXX区)XX楼一套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629955元、公积金52599元、契税78899元、绘图费60元、产权证制作费10元、1500元。万元的产权证书代理费,但在合同签订后,被告虽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但尚未办理房产权登记手续。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原告的主张能够得到依法支持。
被告辩称,他同意为原告申请房产证。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北京市某区#号楼的一套房屋。该房屋售价为2604512元。被告于2006年5月31日之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被告应于2007年5月31日之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证书。原告同意将其委托给原告某房地产交易中心。到北京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过户登记委托费1500元;若因被告责任,原告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天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退房的,自该日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期限届满至原告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被告应每日向原告支付全部已付违约金的万分之一,并自原告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天内。由被告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将房子交付给原告。
2007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缴纳契税78899元、公共维护资金52599元、测绘费60元、建筑费10元、代理费1500元。
被告已于2009年2月10日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房屋的初始权属登记,房产权登记信息显示涉案房屋位于某区。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收据、房产登记簿等书证,以及法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现涉案房屋已符合过户登记条件,本院支持原告索取房产证的请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将于七日内转让位于北京市XX区的房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日。所有权转移并登记到原告万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2375元,其中25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已缴纳),2350元由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承担(应在受理后七日内缴纳)本判决生效)。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副本,向北京市人民法院上诉市政府。
法官  蔡

2018年9月28日
书记员  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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