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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多次偷窃家禽,是否应从轻处罚同案犯

小偷多次偷窃家禽

被告人罗某、彭某、谭某、李某均为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王岭镇人。其中,罗某、彭某于2004年、2006年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后被依法释放。 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罗某组织彭某、谭某、李某在多个乡镇盗窃家禽、牲畜共14次,并盗窃生活用品1次。在多次盗窃活动中,被告人罗某、彭某、谭某、李某分别参与犯罪14次、8次、7次、4次,涉案金额分别为14543元、8215元、10533元、8037元。分别。 。

同案犯是否应从轻处罚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彭某、谭某、李某盗窃他人家禽、牲畜及生活用品,以获取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罗某、谭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某、李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三名被告人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被告人罗某、彭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彭某、谭某、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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