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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朱某寻衅滋事案例——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武汉律师成功为易某某非法行医从轻处罚案辩护 案件简介:易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未向卫生局登记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他没有资格行医。 2004年6月,被害人因病前往位于汉阳十里铺的被告人办公室治病。被告人和陈为他诊治,被告人和易某某给他输液。被害人后来因心肌炎去世。 案件分析:在肖小勇的律师充分调查了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分析后,肖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案件进行辩护:从认知因素来看,他不知道如果不接受治疗,患者将会致残直至死亡。有效及时的治疗。在意志因素上,他对病人的伤残和死亡采取了淡漠、纵容的态度;易某某在陈指导下行医,当过助手;而受害人本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大部分的发病和死亡原因都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疾病造成的。 审理结果:被告人、易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采纳。最终,易某某获轻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 未取得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六项规定的医师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同时或单独处以罚款;严重损害病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设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责令其取缔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器材,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3年5月15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未取得行医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突发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患者诊治延误、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法给予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医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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