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道:2015年2月4日,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的受害人是出生于2004年的女童小玲,自幼存在肢体和智力上的缺陷。在小玲不到2岁时,父亲邵某独自带女儿回徐州市铜山区生活。母亲则后来另外组建了家庭,并生了孩子。此后小玲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但随着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小玲只好由邵某抚养。2013年间,邵某多次强奸、猥亵并毒打孩子,好心的邻居发现后报了警。2014年10月,铜山区法院以被告人邵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铜山区检察院对受害女童的遭遇非常关注,并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小玲的母亲王某对小玲一直未尽抚养义务,而小玲在铜山也无其他亲属。于是,检察院书面建议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铜山区民政局于今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撤销女童父母邵某、王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并要求法院依法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其女儿指定合适的监护人。
开庭时,父亲由于正在服刑未能亲自参加出庭,母亲经法庭传唤后也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合议庭经过庭审、合议后作出了判决:支持了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时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即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最先选择。监护人应以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原则,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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