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帮好姐妹卖淫,自己也被抓了
刘琳是“汇丰酒店”的老板,小梅是刘琳昔日的好姐妹。为了“帮助”姐妹们,也为了增加酒店的客流量,刘琳同意帮助小梅在自己经营的酒店卖淫。刘琳只负责收取客人的住宿费,其余的刘琳并不关心。她视而不见,看着小梅和她的姐妹们“做生意”。她以为只要她不介入,警察就会找不到他们的头。没想到几个月后,小梅被当场抓获,带到公安局,并被指控容留卖淫。
结果:法院认定容留卖淫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林在其经营的“汇丰酒店”内多次允许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他被判处五年徒刑。 ,并处罚款2000元。
律师声明:
本案女旅馆老板刘琳在同意小梅在其旅馆卖淫后,已犯容留卖淫罪。那么我们先来详细解释一下容留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窝藏、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引诱他人卖淫,或者提供供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场所,或 将妓女与嫖客联系起来的行为。
具体来说,住宿是指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称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专门安排他人卖淫的场所或者其他指定场所。例如,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临时租赁的房屋、以诈骗手段借用的亲友居住地等场所和场所。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仅限于房屋,汽车、轮船等其他交通工具也可以作为场所。这里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必要的物品、用具等条件,例如为他人卖淫提供监视等。行为人的住宿行为是主动实施的还是应嫖客、嫖客的要求实施的,不影响本罪成立;拘留期限的长短和是否有任何利润也无关紧要。
我们注意到,酒店女老板并没有向卖淫者小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而是为小梅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了便利场所,所以她犯下了这一罪行。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旅馆女老板刘琳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不做违法犯罪的事,不帮助他人作恶。毕竟这个社会空气的净化需要我们所有人的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赚干净的钱,做正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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