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事实】
原告是商丘市某村村民,在其村有房屋一套,2017年6月4日上午,在未与原告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商丘市某管委会组织人员将其房屋拆除,室内物品全部被埋入废墟中。因为商丘市某管委会的拆除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审中请求法院确认商丘市某管委会的拆除从行为违法。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是商丘市某管委会某街道办事处四营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一处。2017年5月11日,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作出《关于对某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后被某区管委会组织人员拆除。被告商丘市某区管委会做出了征收决定,这是合法合理的,但是它并没有执行的法定职权,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商丘市示范区管委会不服一审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没有错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风采】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苗薇薇律师为原告代理诉讼。经过证据查实,原告并没有在任何协议上签过字,上诉人拆除被上诉人的合法房屋,违反了先补偿安置后拆除的原则,经过证人证言和报警记录的佐证,被上诉人从未同意过拆迁。上诉人主张的案件已经经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但是上诉人拆除的具体时间是2017年6月4日,但是起诉日是2018年5月21日,因为上诉人并没有在拆迁的时候告知被上诉人的救济权利,所以被上诉人的起诉期间并不是一般原则的六个月,而应该是一年的时间,所以被上诉人2018年5月21日起诉,并没有超过起诉时间。
【案件意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依照此规定,本案中,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过程存在一定的违法。这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办事理念并不相符。所以河南省GJ人民法院对于上诉人的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商丘市某管理委员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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