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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代理律师:孙毅律师

一、案情简介

原告持有公司51 %的股权,向公司提出了查阅帐目的申请,公司不予理睬。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查阅被告公司当年1月至12月期间的会计凭证。被告辩称公司的会计帐目、发票、合同、会计报表等在与原告纠纷中被原告偷走,故公司无法满足原告查阅公司帐目的请求。
 
诉讼中,被告公司没能有效提供公司的会计帐目等被原告偷走的证据。据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查阅被告公司当年1月至同年12月期间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二、判决结果

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该公司当年一月至十二月期间的会计凭证备于公司住所地内,供原告查阅。 

三、案件评析

公司章程在性质上是股东间的协议,是公司的组织准则和行为准则。涉案公司章程的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上述内容体现了法律赋予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原告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行使知情权。 
 
由于公司帐目的存放及保管均在公司内,故公司对其会计凭证丢失抗辩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其应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帐目已丢失而导致股东无法查阅。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公司财务帐目系由原告取走,故公司上述抗辩理由,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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