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在云南昆明建厂多年,近些年来,收益颇丰,多次回馈社会,热衷公益事业。在企业经营的如火如荼之时,征地的消息突然传来。2014年11月10日,食品公司经申请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得知,行政部门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的《征地公告》并非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具备征地的前提条件;并且,存在少批多征的情况。
食品公司认为行政部门作出的《征地公告》违法,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区政府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的《征地公告》。
一审代理律师认为“胜券在握”,信心满满的指出《征地公告》的问题所在。令律师和食品公司都没想到的是,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起诉人认为《征地公告》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张并提起诉讼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的法律规定,故不予受理。据此,裁定对食品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拿到裁定书后,食品公司对裁定结果非常不满意,经过深思熟虑,食品公司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再搏一搏。
冠领律师开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多次商讨庭审辩论方案,反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实地走访调查证据。庭审中,律师指出:
首先,原告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所起诉的《征地公告》是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且对其房屋被拆除等一系列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原告认为该行政行为对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有权起诉。
其次,原告起诉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第一,其是认为《征地公告》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法人;第二,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区政府;第三,其提出请求撤销区政府的《征地公告》,并阐述了具体的事实和理由;第四,本案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的受案范围,且也属于一审法院管辖。
最后,一审法院裁定没有任何解释说明,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经过一番精彩博弈,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法院判决: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冠领观点:
本案中,当事人法律意识较强,十分注重诉讼时效问题。此外,针对一审法院裁定错误的情形,没有过度焦虑,能及时寻求、咨询委托专业律师,通过上诉途径最终解决问题。
胜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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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龚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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