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概述
吴某与沈某系老乡和朋友关系,沈某因经营周转资金困难,便和吴某协商借款,借款40万元,沈某为吴某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吴某向沈某出借了款项,后沈某逾期未还款,吴某多次催要未果。吴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瀛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沈某偿还吴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的四倍标准计算)。
近日,针对吴某与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沈某向吴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标准计算)
02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3 法院判决
庭审中,沈某未作答辩。瀛台律师根据吴某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及当庭陈述,认定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沈某已经逾期未偿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某主张沈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吴某主张的利益,自2020年8月20日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应适用起诉时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本案代理律师建议
本案瀛台代理律师提醒大家:出借给他人资金时,一定要出具借条,在借条中写明借款金额、种类、利息、还款日期、还款期限等内容。将相关凭证保留好,以防出现借钱不还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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