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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拆迁案例:土地征收审批行为不可复议?不予受理依法可诉!

导读: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行为在农村征地全过程中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般仅有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才有权作出。征地批复虽牵涉重大公共利益,但毕竟会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故依据一般原理它也应当是能够救济的。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团队通过一起山东省的案件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基本案情:省级政府《批复》不是自己的审批行为?】李某为山东省J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土地。省政府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鲁政土字〔2019〕1665号《批复》,批准同意该村的部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李某认为该《批复》侵害其合法权益,为此于2020年2月14日向省政府以书面形式申请了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批复》,并向其邮寄送达了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其所做涉案《批复》是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J市等9市2019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作出的具体实施行为,不是行使土地征收法定批转权限,并非自己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那么,省政府作出的上述《批复》究竟是何法律性质呢?刘勇进律师团队又会如何分析这样的不予受理决定呢?【律师解析: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依法可诉】刘勇进律师团队接受李某的委托后立即对李某委托的维权事项进行了分析。案件争议观点为:第一,省政府作出《批复》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第二,省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恰当。结合本案,刘勇进律师认为,因省政府的批准行为已经造成李某失地的实际现实后果,李某也未获得征地补偿费用,也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等安置。该《批复》已经产生外部法律效力,对于李某的实体性权利造成了影响,对其生活也产生了实质的影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之规定,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在李某的复议申请完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下,省政府针对李某的复议请求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明显于法无据且会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产生较大影响。为此,刘勇进律师团队已经针对省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有权批准土地征收申请的机关仅限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当事人据此针对省政府作出的涉案批复申请复议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刘勇进律师团队最后要提示被征地农民的是,土地征收批复需要在“一书四方案”等审查报批材料齐备,发布征地告知书、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组织听证等程序落实后才能合法作出。故此,对其予以有效的法律审查对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而言十分必要。面对本案中出现的情况时,被征地农民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提起程序,维护自身的补偿安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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