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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代理黑龙江省绥化市违建仓房栅栏强制拆除案胜诉

  近日,冠领代理的黑龙江绥化违章建筑强拆案迎来胜诉消息。庭审中,冠领律师阐明了行政机关不能因建筑违章而放松对行政程序合法性要求的立场,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确认行政机关强拆委托人违章建筑的行为违法。

冠领代理黑龙江违章建筑仓房强拆案胜诉-图1

  陈先生是黑龙江绥化某地的村民。2020年,当地镇政府为贯彻国家、省、市三级自然资源部门的文件精神、保证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改善辖区内全体村民的生活环境,于10月9日张贴了该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公示公告。陈先生的房屋和土地在整治范围之内。

  2021年4月3日,镇政府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落实关于土地综合治理事宜,并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村民代表一致同意并在会议记录签字。在镇政府随后的走访调查中,陈先生在家中建的仓房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

  2021年7月27日,镇政府向陈先生下发了违建拆除通知书,载明:你在主房门前7.10米外,主房东侧4.07米以外,和主房后墙根起2.2米以外处所建筑的铁皮仓子、铁栅栏围墙、木栅栏围墙未经审批,属于违章建筑,镇政府决定,限你在2021年8月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执行者,后果自负。在陈先生未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的情况下,镇政府于2021年8月6日组织人员及大型机械将陈先生的上述仓房、栅栏强制拆除。

  陈先生不服,他打算提起行政诉讼,可他对此一窍不通,于是便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忙维权。冠领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认为,虽然陈先生的建筑确属违章,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对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要求可以打折扣。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

冠领代理黑龙江违章建筑仓房强拆案胜诉-图2

  庭审中,冠领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通知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釆纳。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镇政府在强制拆除陈先生铁皮仓子、铁栅栏围墙、木栅栏围墙过程中没有向陈先生发出催告通知,没有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诉权,也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且在没有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陈先生的上述建筑,属于行政违法。故陈先生的诉求合理,请求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最终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陈先生违章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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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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