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邱女士的房屋陆续被强拆,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维权。冠领律师代理邱女士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及当地街道办起诉至法院。近日,四川省眉山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二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邱女士在四川眉山某街道拥有12间房屋。2012年10月,当地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将上述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但邱女士认为补偿不合理,一直未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3月至4月期间,上述房屋陆续被拆。邱女士不服拆除行为,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心(以下简称征补中心)及当地街道办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强拆行为违法。2021年6月,四川省眉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强拆主体认定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被告征补中心辩称:征补中心未参与强拆,案涉房屋是D级危房,被告街道办拆除行为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被告街道办称:经相关机构鉴定,案涉房屋危险等级为D级,构成整体危房,街道办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通知》,通知原告7日内自行拆除,原告未予执行,街道办为保护公共利益,才依据《限期拆除通知》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行为。
针对两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本案强拆行为发生在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而原告房屋被鉴定为危房是2020年9月,《限期拆除通知》于2020年10月才作出,在此之前房屋已经多次被偷拆,被告征补中心并未举证证明与其无关,本案强拆行为首先应推定系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征补中心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被告街道办自认参与强拆,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涉房屋被拆除不符合实施强制拆除的条件和程序。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认为二被告共同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遂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征补中心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确认被告街道办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胜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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