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天到了,天气比较干燥,尤其北方地区还伴随着大风,这种情况下极易发生火灾,若是在山林地区,一个小小的烟头就可能引发一场灾难,造成巨大的人财损失。在实践案例中对于火灾追责,我们经常会看到“失火罪”和“消防事故责任罪”两个罪名,那么它们有什么不同呢?
根据我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失火罪,是指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对象是体现着公共安全的公私财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火灾,并且已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若仅有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即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为保障消防安全所作的有关规定。
(2)必须是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3)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等情形。
(4)严重后果必须发生在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拒绝执行的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是在消防监督机构执行消防监督职责前发生火灾事故的,不以本罪论处。
失火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有什么不同?
这两个罪虽然都是过失犯罪,但是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法益不同。失火罪侵犯的主要是社会公共安全;而消防责任事故罪不仅危害公共安全,还侵害了国家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2)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
(3)刑事责任不同。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中的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一直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执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但是,若能正确把握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于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及预防犯罪是非常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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