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与妻子结婚后就把户口迁入了妻子的户籍地,几年后,遇到当地拆迁。安置资格经过终审,冯先生却不在该名单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冯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近日,在冠领郭敏慧律师的代理下,冯先生二审胜诉。
冯先生和妻子结婚后的次年就把户口迁入了妻子的户籍地,因当地建设需要征收冯先生妻子的房屋,2010年5月,冯先生妻子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安置协议书。2019年,安置房终于建好了,征收部门也陆续将分房人员名单公示。最终的安置资格结果公示后,冯先生满怀希望地前去看自己的安置信息,可是,他在名单上仔细找了好久都没看见自己的名字。冯先生带着疑惑前去征收部门询问,谁知征收部门直接认定冯先生不具有安置资格。
自打公示结果出来后,冯先生每天夜里辗转反侧,他怎么都想不通:我的户口明明在拆迁之前就迁过来了,为什么没有安置资格呢?为了找到答案,平日里,他除了工作就是在网络上咨询相关的拆迁问题。联系了多家律所后,冯先生最终决定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
冠领郭敏慧律师接到冯先生的求助后,先初步了解大致案情,然后迅速前往案发当地进行调查,用法律和事实打消冯先生的所有疑虑,冯先生由此深刻地感受到了郭律师的专业和耐心,最终决定委托郭律师代理他维权。从此,冯先生再也没有因此而睡不踏实了。
谁知,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冯先生的户籍在房屋征收前已经转入当地村民小组,但是,当地村民小组不认可冯先生入赘,也不认可其是本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冯先生未分得生产资料,也不依靠该小组的土地作为生存保障,所以其不具有安置资格。
冯先生就是不信邪,所以选择继续上诉。
二审法庭上,冠领郭敏慧律师一一指出:
首先,冯先生之所以没有分得承包地,是基于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不能以此否认冯先生相应的权益,且法律并未规定入赘必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可;
其次,冯先生妻子签订的安置协议书里明确规定被拆迁户为三人,其中就包括冯先生。签订协议后,冯先生也一直领取过渡费,并在该村办理并缴纳了失地保险、新农合保险等,实际上已经享受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最后,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所以,冯先生享有与该村村民平等的权益。
最终,邪不压正,二审法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征收部门的安置资格终审结果,责令其对冯先生进行安置补偿。
撰稿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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