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龙岩汤先生购买的公房被划入经适房建设用地范围,却被相关部门当成危房强拆了。为此,他起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汤先生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该案迎来了确认强拆违法的胜诉判决。
汤先生是福建龙岩居民。多年前,他作为某纺织公司员工购买了一套公房。2016年,该房屋所在地块被列入国企职工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范围。汤先生未收到任何补偿和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文件,房屋就被相关部门以拆危名义强拆了。汤先生为维护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均作出裁定,驳回汤先生起诉。汤先生不服裁定,委托冠领律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7月,福建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再次审理本案。
法庭上,被告区住建局、街道办均辩称:并未实施拆除公房的行政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公房原登记在某纺织公司名下,后因企业改制登记在国资中心名下,当地居委会于2016年通过行政划拨取得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告不是公房产权人,与公房被拆无利害关系;涉案公房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由居委会取得国资中心授权后依法实施拆除,该拆除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街道办还自称,其与居委会根据授权书的要求,在拆除区域内张贴了《经适房项目限期搬迁公告》等。
针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针锋相对:
第一,原告原系纺织公司员工,并于1993年交纳了案涉公房购房款,虽因政策原因公房出售未完成,未取得案涉公房所有权,但其因合法原因入住,且自建有附属房,具有房屋实际使用的合法权益。现房屋被整体拆除,其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影响,故原告依法具备本案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区住建局具有对辖区内危房治理的法定职责,且先后两次向原告发出《督促整改通知书》,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在区住建局发出整改通知后实施委托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其责任应当归属于法定行政职权主体区住建局;根据被告街道办本身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街道办参与实施了强拆行为。
第三,认定房屋为D级危房的《检测评估报告》委托主体是居委会,不符合《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二被告后续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而且《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强制措施并不包括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二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二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了催告、告知及听取意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前置义务,强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二被告以危房整治之名规避征收程序,执法目的不当。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认为被告区住建局、街道办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目的不当、超越职权、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基于该行为事实上已经实施,不具有可撤销性,因此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区住建局、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使用的房屋及其自建附属用房的行为违法。
本案督导律师: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滑若云律师、车欣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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